程婕 高志海 李淑英
本報訊 “一卡走四方,開銷不用慌”。時下,持卡消費已成時尚,亦愈來愈受推崇,這不僅是因其攜帶、支取方便,而更重要的是安全。本想為方便自己花銷的劉女士,在存入現金辦理銀行卡3天后,卻發現卡中的30萬元不翼而飛。為此,其將存款的銀行告上了法庭。昨天,二中院終審判決:其銀行深圳支行賠償劉女士30余萬元存款及利息。
2001年11月7日,劉女士在某銀行亞運村支行存入60萬元現金辦理了牡丹靈通卡。同年11月10日,經電話查詢,劉女士發現存入的現金僅剩下29萬余元。于是,便到亞運村支行查個究竟。經核實存款中的30萬元被一姓陳的人在2小時前持與劉女士同號的牡丹靈通卡、取款人身份證,憑密碼從該銀行深圳某支行取走,并支付了500元手續費。
審理中,二中院經過向銀行總行查詢,分別向銀行在北京、深圳對外公開的咨詢電話查詢。查明銀行的牡丹靈通卡均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磁卡。磁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轉讓、抵押給他人使用。
2002年8月,劉女士起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一直將卡妥善保管從未轉借他人,亞運村支行存單記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故要求亞運村支行償還30余萬元存款及利息。亞運村支行辯稱,款是姓陳的人持劉女士牡丹靈通卡、身份證、密碼在深圳市一支行提取的,密碼是劉女士設立的,儲蓄卡亦由其保管,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深圳支行辯稱,自己在辦理取款業務時無過錯,劉女士應承擔密碼保管不善的責任,不同意劉女士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劉女士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雖是與亞運村支行建立的合同關系,但因亞運村支行與深圳支行同屬一銀行系統,具有通存通兌業務,所以深圳支行也是劉女士儲蓄存款合同的履行方。深圳支行在他人取款時雖登記了取款人身份證號碼,也核實密碼,但沒有按銀行對外公示的關于異地柜臺取款的規定審查取款人是否為存款人本人,也沒有審查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證件就將該筆款項支付。這一行為違反了該行業規定的操作程序,是違規操作。所以深圳支行應對劉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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