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不良信用記錄”記錄主體須受嚴格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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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30日 12:34 經濟參考報 | |||
上海市民王先生向銀行申請住房按揭貸款,但銀行以其個人信用不良為由拒絕放貸。王先生近日為此將上海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上海資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針對自己的不良信用紀錄。 王先生訴稱,銀行拒絕向其貸款是因為資信公司出具了一份針對王先生的《個人信用報告》:移動通信公司向資信公司提供,王先生名下的兩部手機拖欠了6315元通信費。他表 一些機構推出“不良信用記錄”或許是出于良好初衷,為的是能使相關部門與個人防患于未然,避免因與缺乏誠信者合作而蒙受損失。但仔細分析一下發現,“不良信用記錄”本身要經得起推敲。 首先一個問題就是,這種“不良信用記錄”所記錄的“不良信用”是否都準確?目前的“不良信用記錄”都是單向做出的,當事人并不知道其有怎樣的“不良信用”被記錄在冊,因而也不存在當事人過目并簽字確認問題。這種單向行為也使當事人沒有辯解與復查的機會。未有當事人確認無異議這樣一個環節,其可信度就要大打折扣,按行政行為來說就是程序違法。在當事人不可知情形下記錄其“不良信用”,剝奪其進行辯解與復查的機會,只讓其無條件承受結論與后果是極其不公平的。 另外,一切事物都是變化、發展著的,所以并非一切都是一成不變的。比如人的處境會變。有的人以前拖欠話費并不就等于當他經濟條件好轉時就一定也會拖欠。再比如人的道德水準也有變化的可能。有的人以前可能道德水準相對為低,但經過教育或反思之后或許就提升了,那他從前拖欠過話費而今就可能不再會了。在此種背景之下,他以前的“不良信用”衡之于他的現在還能“準確”嗎? 當前的“不良信用記錄”其實是以靜態目光看待動態事物,以一個人的過去推斷、“規劃”他的將來,不是抱著“與人為善”的初衷,很容易踏進侵犯他人權益的雷區。一個人或許可以為不良信用付出代價,但不應當是一輩子的,“信用記錄”一輩子“如影隨行”則懲罰將永遠加于犯過一次錯的人身上,這是不人道的。 從“細微末節”來看,拖欠話費可能是多種原因所造成。有的人生性大意,有可能是忘記及時繳費也未可知。也有像上海王先生所遇到的這種情況,即欠費或許是他人惡意使用假身份證所造成,但被利用者并不知道被利用了,這能歸罪于是被利用者信用不佳嗎? 正因為“不良信用”問題成因復雜,所以記錄“不良信用記錄”的主體必須受到嚴格限制,應當由非常權威的機構來進行,而且應當得到法律的授權,而且必須在程序上有當事人參與進來的環節,這種需要是由“不良信用記錄”可能對人一生產生影響所決定的。“不良信用記錄”事涉一個人的未來甚至是一生,所以記載、推介“不良信用記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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