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機票能否全額退票 退票糾紛案一審國航敗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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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04日 07:17 中國青年報 | ||
本報記者 王亦君 買了打折機票,就不能全額退票,為此,中國政法大學教師胡安潮狀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及其機票代理商。近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宣布了判決結果:國航敗訴,退還原告胡安潮機票退票費755元,并承擔50元的訴訟費。 去年9月18日,胡安潮在“藍天白云”機票代理處購買了一張4天之后的國航六折機票,價值910元。第二天,胡安潮即因故要求退票,“藍天白云”按照國航的內部規定扣除了全額票價的50%(即755元)作為退票費。胡對此提出異議,并與國航有關部門進行了交涉,雙方未達成共識。胡安潮便將國航和“藍天白云”機票代理處告到了法院。10月8日,法院正式立案,11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胡安潮認為,兩被告違反了我國法律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的要求,在未向原告告知退票要收高額退票費的情況下扣款,違反合同約定。同時,拒絕向原告出示有關文件,違反合同誠信原則。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國航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原告的實際經濟損失。 被告則認為,國航在特價機票退票費問題上自始至終嚴格執行民航主管機關指定的規定,并無不當。關于折扣機票的有關通知也已在《中國民航報》上公布了,希望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國航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2001年5月14日,民航總局向各地區管理局、運輸航空公司發出的《關于下發北京———廣州等7條聯營航線特種票價的通知》,系針對民航運輸企業的具體行政行為,并非對廣大旅客的通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引起合同相對人注意。《通知》所載明內容不能成為原被告之間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即使能作為格式條款訂入合同,因該條款與機票上旅客須知中載明的退票辦法相矛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法》的規定,應當認定《通知》所載明的退票辦法無效。因此判決國航敗訴,“藍天白云”機票代理處因是國航的代理人,其后果責任應由國航承擔。 宣判后,兩被告表示,是否上訴待考慮后才能定。原告胡安潮則表示,他對一審判決結果基本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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