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完善 一步一個腳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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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15日 10:17 北京青年報 | ||
維權法律“寶典” 每年的“3·15”都好像消費者的節日,人們在這個日子里將會更多地關注自己的權益,而在維權時我們通常只會拿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自己討說法。其實,可以用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不止這一部法律。“3·15”來臨之際,記者通過對法律界的多方咨詢,了解到與消費維權密切相關的9部法律法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最有力也是最常用的武器。按照該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權利、知悉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損害賠償權、結社權、知識權、社會監督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等9項權利。經營者負有接受監督、提供真實信息、明碼標價等10項義務。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應承擔責任、義務及因其產品質量對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食品衛生法》:適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于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藥品管理法》:醫藥商品是一種特殊商品,直接關系到人民大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該法對假藥進行了界定,并明確了對生產、銷售或配制假藥行為的處罰手段。 《價格法》:消費者若因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多付價款的,或因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行為受損的,可以依照此法要求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對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則和15種有名合同。 《廣告法》:規范廣告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國家主管部門應盡的義務。作為消費者,也可適用此法的有關條款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犯。 《民法通則》:是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而消費者與商家或提供服務的其他主體也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 《刑法》:主要是通過懲罰制假售劣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 另外,還有幾部法律未一一列舉,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計量法》、《進出口食品檢驗法》。 在又一個消費者的節日“3·15”到來之際,我們回頭審視在過去一段時間,在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路上,在我們與一個又一個假冒偽劣、價格欺詐、虛假廣告、不公平格式合同抗爭的同時,我們消費者今后還需要什么樣的法律保護?明天,我們希望,依靠新法律的不斷出臺,能使我們維權的道路一路暢通。 廣告:禁止虛假信息 目前的《廣告法》雖然是一部調整廣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專門法律,但它只是對所有的商品發布廣告作出一個籠統的、原則性的規定,在具體的種類交易中,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就相對顯得蒼白無力。這種“要約邀請”廣告,意味著經營者對虛假廣告不承擔合同上的欺詐責任,消費者一旦受虛假廣告的誤導作出錯誤選擇,無法用《合同法》保護自己,甚至不能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權。建議在《廣告法》中明確規定:“廣告中明確具體的內容是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食品:杜絕“注水肉” 北京食品協會會長李士靖介紹,2003年北京市正在研究建立《食品安全條例》,通過立法建立食品安全保證體系。“食品放心工程”將建立八大體系保證食品安全:建立健全食品的標準化體系,使所有食品標準都和國際接軌;建立強化食品檢驗檢測體系;建立食品監控體系;建立食品市場準入體系;建立農產品無公害體系,將市場監管關口移至田間地頭;加強監督檢測體系;加強食品安全立法,建立食品安全保證體系;加強企業的信用體系,監督企業的經營信譽。 壟斷業:取消不公平規定 行業壟斷部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往往存在不平等條款和內容,甚至常有單方面以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以及明顯有失公平的行業慣例。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業務主任魏鎮勝律師指出,要改變這種不公平的現狀,一是要削弱壟斷地位,引進競爭機制,逐步納入市場經濟;二是要在立法上不斷完善,比如將商品房的買賣、醫患之間的醫療服務、金融銀行部門的服務等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擴大消法的調整范圍,讓消費者在壟斷行業中消費時有法可依。 價格:明確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目前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得很詳細,起到了警戒經營者的作用,從某種程度來講,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對經營者在出現價格違法問題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如果經營者實施了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標準收費或是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等行為,依照現行法律,消費者很難獲得賠償。如能在強化行政處罰的同時,明確民事賠償責任,這樣便可以更全面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保險:簡化理賠程序 富普博淳律師事務所袁翠華律師認為,理賠程序的繁瑣使得投保人對保險望而卻步,投保人要求程序簡化的呼聲越來越高。此外,保險業現在實行保險代理人資格制度,這與原來保險從業人員魚龍混雜的情形相比是一個進步,但仍存在著從業人員做虛假宣傳、模糊解釋的情形,從而導致投保人走入誤區。現行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誤導投保人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未作具體規定。如能制訂相關的實施細則,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商品:拒絕“過度包裝” 目前商品的包裝越來越精美,經過如此包裝的商品也身價陡增。當消費者打開高檔的包裝后卻發現,很多商品的質量、數量與包裝及其價格有著很大的落差。北京中同律師事務所楊燦律師指出,這種“過度包裝”的做法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侵害。如果能在立法上對此類“過度包裝”問題加以界定,明確“過度包裝”的情形,明確消費者遇此問題如何行使權利,這樣可以更好地體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消費者以特別保護的立法原則。 物業:實施管理《新規》 隨著北京市新建小區及寫字樓數量的增多和規模的日益增大,有關物業投訴的比例居高不下。新物業標準將于5月1日起執行,百姓居住也將有法可依。新《標準》共涉及綠化、保潔、保安、電梯、裝修管理等10個方面,除對物業維修時限、電梯運行時間作出規定外,還要求物業公司保證停車有序,專人24小時看管;每年要進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征求意見用戶不低于總戶數的80%;按政府有關規定向服務范圍內投放滅鼠藥,噴消毒劑、除蟲劑等。 房地產:制定全國統一法律 《住宅法》將于今年出臺,該法保障消費者的房屋使用權、經營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中央民族大學雷明光教授認為,應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房地產法,以解決房地產立法體系不完整、法律規范內部不協調、外部不配套及立法層次低、立法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尤其是盡快制定以居民住宅問題為中心的《住宅法》。中央和各級政府加強對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和監管力度,及時糾正房地產行業的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規行為。 家居: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 家具、裝修、裝飾材料的投訴位居去年全年投訴的前列,質量投訴最多,裝修價格、裝飾材料的假冒問題也比較嚴重。很多消費者用數萬元裝修的新房確因為劣質的裝修材料而無法入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為,應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家居裝修法及其配套法規,以規范家居裝修裝飾市場。建設部應盡早出臺家居裝修裝飾行業規范,以指導全國家居裝修裝飾行業的健康發展。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裝修裝飾材料的不法廠商,建議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中介:依靠法律重塑形象 去年,北京中介服務發展很快,已經涉及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評估監理、技術咨詢、房地產中介等10多個領域。但是這些中介機構存在著諸多問題,如機構的小散亂,市場的無序競爭、信用低下、管理體制混亂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楊振山說:“現在中介機構正面臨信用危機,而信用則是中介機構生存和發展之本,沒有信用就沒有交易行為,或者就會產生巨大的交易成本,這是違反市場經濟原理的。因此,應對中介進行立法,規定出嚴格的行業準入制度和行業禁入制度,讓法律為中介機構重塑信用。” 汽車:盼望“三包”制出臺 據統計,2002年全國汽車投訴高達3739件,其中消費者反映最多的是安全質量問題,有2915件,占總數的74.38%,成為消費領域里的一大熱點。經營者規避法律規定的更換、退貨責任,轎車質量、維修服務質量、汽車零配件質量已成為目前消費者關注的熱點問題,亟待相關法律加以規范。據悉,國家質檢總局在京召開了《家用汽車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研討會,消費者期盼已久的家用汽車“三包”規定有望年內出臺。《規定》將明確家用轎車的范圍和生產商、銷售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換、退貨責任。 美容:盡快完善精神賠償 北京市西城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孫丹玲法官說,近幾年來,法院受理有關消費者狀告美容院或商家賠償案件有所增加,原因是美容師魚龍混雜,服務質量低劣,廣告夸大宣傳,個別美容院強行推薦,甚至在美容卡上“做文章”,蒙騙消費者。往往消費者在請求保護時都要求經營者給與精神方面的賠償。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關于精神方面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時無法可依,不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議相關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給與完善。 手機、電腦:嚴格“召回制度” 京、津、滬、渝四直轄市消費者協會提出了11條修改建議:建議“三包”規定明確規定凡因質量問題送修的手機都提供備用機;建議手機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機,除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手機外,增加可以退貨的規定;建議降低日折舊率,并規定折舊率上限;建議手機退貨有效時間由7天延長為30天;建議能夠建立“召回制度”等。這11條修改意見已遞交信息產業部。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劉智慧認為,應制定通俗易懂的“企業三包”,并嚴格履行承諾等。 商家:強制售后服務 中國沒有強制的產品售后服務制度。在消費領域,產品的售后服務更多是靠商家自己的主動承諾和產品質量的默示擔保義務,這種現狀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北京辰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宋紹富說,在市場上有許多商家沒有對產品的售后服務承諾,但與有產品售后服務承諾的商家相比,他們得到市場對他們無差別的認可,這對保護付出產品售后服務代價的商家的積極性和公平性都是一種打擊,所以應當規定強制實行產品售后服務的產品目錄或行業。 知假買假仍是消費者 知假買假者的行為是否屬于消費行為,這一認識至關重要,如果說他不是消費行為,不是消費者,那么他就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不適用該法令的懲罰性規定。將消費者理解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這種理解未免過于狹窄。事實上,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比較廣泛。他不僅包括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物品的人,也包括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 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詞典》對消費者的定義是:“消費者是與制造者、批發商和零售商相區別的人,是指購買、使用、保存和處分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產品的使用者”。《牛津法律辭典》也認為:消費者是指“那些購買、獲得、使用各種商品和服務(包括住房)的人”。消費者首先是與制造者相區別的。而在商品交易領域,消費者則是與商人相區別的概念。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適用條件,顯然包括消費者遭受了損害并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如何認定消費者遭受了損害?在一般情況下,消費者購買了假冒偽劣的商品,無疑表明其已經遭受了損害。但是在知假買假以后是否也遭受了損害?有一種看法是,知假買假屬于自愿行為,不能認為其遭受了損害。我認為這一觀點值得討論。因為即使是知假買假者,其以真貨的價格支付給銷售者,而購買的只是假冒偽劣商品,本身就是一種損害。更何況,如何才能證明其在購買商品時是知假買假?別人是無從得知的,即使自己承認,也很難說他在購買時就是明知的。因為現在的產品結構日益復雜,很多產品的技術密集性越來越強,產品的瑕疵往往不是表面的而是隱蔽的,不是憑肉眼的檢查就能知曉的。是否屬于假冒偽劣,還應當由專門的機關進行檢測。如果一旦在購買以后不能夠退貨,留在自己的手中,損害更大,因為他根本不能使用該產品,或者即使能夠使用,其功能也受到限制。所以,認為知假買假的行為對知假買假者沒有損害是不正確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可以刺激和鼓勵廣大消費者與不法銷售者作斗爭。事實上,如果消費者在意識到自己遭受損害以后,受害人的主張與其實際獲得的賠償之間差距太大,就賠償的數額提起訴訟,在時間和精力上的花費極不相稱,便不能在利益上形成一種激勵機制,鼓勵人們提出訴訟。如果采用懲罰性賠償的做法,受害人為獲得這筆賠償,就會積極提起訴訟,捍衛自身的權利。 我認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立法目的,即使是“知假買假”者也可以適用,因為畢竟銷售者銷售了假冒偽劣商品,應當受到懲罰,而滿足“知假買假”者的要求,無疑開辟了一條動員社會力量打假防假的途徑。即使是“知假買假”,也是一個消費者自發性主張權利的行為,認可此種行為對社會沒有什么損害,相反,社會會從中受益。單個消費者的力量有限,消費者集體匯集的力量則是無限的。甚至可以在消費時順帶完成打假,起到即時監控的作用。如此一來,制假售假的活動自然會減少,廣大人民群眾將會少受假冒偽劣商品之害。(作者王利明系第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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