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從顯性到隱性 難找“罪證”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15日 09:54 北京青年報 | ||
剛剛從國外旅游回來的鐘先生非常懊惱:5天的行程中超過一半的時間全耗在旅游大巴上了。因為旅行社安排的住宿地點都在郊外或衛星城里,不僅要起早貪黑趕路,晚上偶爾想自由活動一下,連打部的士都難。 但是,查遍旅游合同,都找不到旅行社的任何“罪證”。旅行社振振有詞:我沒有違約,安排的酒店確實是三星級的,合同上所列的景點也一個沒有少。 對比幾年前屢屢曝光的侵權案,業內人士給鐘先生的遭遇起了個民間稱呼,叫做“隱性侵權”。 其實,這種出在服務或銷售環節的“隱性侵權”,近年來在各個消費領域屢見不鮮。據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人士介紹,這些設計得非常隱蔽的“陷阱”往往令消費者防不勝防,而且,由于手中沒有憑證或僅有一份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維權難度很大。在投訴或打官司時,消費者通常處于下風。 記者這幾天在采訪中發現,就拿每個人身邊時時會遇到的事來說,你或許從來沒有懷疑過這樣一條“規定”:進餐廳不許自帶酒水飲料。這一看似天經地義的事日前被維權部門“宣判”為違法:中國消費者協會3月12日公開稱,飯店的一些格式條款顯失行業慣例,是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類似的事情還不少。例如,在商場最常見的“隱性侵權”如利用購物“贈券”設陷阱。如某商場采取購滿200元,贈50元票券的手段促銷,卻沒有事先告訴消費者這50元只能在另外購滿200元物品時才能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商場內循環消費。而無論是商場打折、降價、贈券等促銷活動,還是飯店的優惠券后面,通常都附有“本商家保留對此次促銷活動的最終解釋權”的字樣,實質上也是一種規避責任、不履行承諾的擋箭牌。如某海鮮飯店在促銷廣告中稱,“節日期間5折優惠”,當消費者去結賬時發現并未按5折計,服務員解釋為海鮮不打折,飲料、酒水不打折等等,消費者說廣告中并未列出這些商品除外,服務員指著廣告左下角一行小字說,本店有最終解釋權。至于那種要求消費者提供完整包裝作為退換手機的前置條件,則更是一種隱性侵權行為了。 如此不平等格式條款經常以各種不同面目出現在商家的各類活動中,但因其具有一定迷惑性,只有深入進去,消費者才會發現自己的權益實際上已經受到了限制。 不過,讓吃了“啞巴虧”的消費者感到欣慰的是,有關部門已經開始留意到發生在消費領域的隱性侵權毒瘤,3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宣布了今年的五大維權重點,其中,打擊餐飲、美容美發、旅游、修理等服務行業存在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加強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成為重點之一。 而中消協則向一些似乎已約定俗成的格式條款開刀,組織了一個格式條款系列點評活動,點評的范圍包括商品房、物業、裝修服務、家用轎車、維修服務、郵政電信、金融保險、旅游住宿、餐飲停車服務、鐵路、民航、公交服務、教育及各種中介服務、公共事業服務、商場、超市、農用生產資料等方面。凡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7月底以前,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發現經營者與之締約不平等格式條款,或單方面以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以及顯失的行業慣例,都可以向中國消費者協會或當地消協組織反映。 記者了解到,維權部門開展類似“格式條款系列點評”這樣的活動,就是要動員廣大消費者揭露消費領域中存在的所謂行業慣例,抨擊各種“隱性侵權”的違法行為,達到改善消費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 據悉,3月13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北京推出了消費者協會擬定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承租居間合同》,并倡導消費者和經營者使用消協版的合同,其目的也是“營造放心消費環境”,減少各種“隱性侵權”對消費者的傷害。 看來,今后,當消費者一旦再遇上自己的包在“存包處”丟失,去找超市負責人要求賠償時,負責人讓消費者去看超市門前貼的告示:“手機、項鏈等貴重物品不予寄存,若不慎將包遺失,最高賠償200元”的類似“隱性侵權”時,可以據理力爭,并有地方說理了。 "3·15"維權備忘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決定,將每年的3月15日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為國際消費者聯盟的正式會員。從1988年至今,整整16個“3·15”過去了。打假其實已不再是每一年那一天的事了。侵權從“顯性”逐步升級為“隱性”,維權也一步步從治標向治本邁進。 -1991年:維權意識被喚醒 這年的3月15日,中央電視臺推出了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晚會現場10部熱線電話此起彼伏,很多打不進電話的人,甚至把那些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帶到直播現場的門口請求曝光,消費者們的維權意識被喚醒了。 -1992年:案子震撼了觀眾 在當年的“3·15”晚會上,國務院10個政府部委的部長接受現場采訪。節目中還穿插了敬一丹遠赴安徽采訪一例因使用熱水器而導致消費者死亡的案子,晚會現場受害者的親屬聲淚俱下的控訴在觀眾中產生了強烈的震撼作用,以致安徽省有關部門領導在收看晚會的過程中就作出了行政制裁的決定。 -1992年:精神損失首獲賠償 在北京,發生了兩少女狀告國貿商場侵害人身名譽權案。這是我國第一起因精神損失獲賠償的案件,由于之前沒有先例,當時受理此案的律師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努力,最后,案子以國貿商場向兩少女賠償2000元告終。 -1993年:打假來了監察部 這一年的“3·15”晚會不僅有十幾位部長蒞臨,而且像監察部這樣的職能部門也參與進來,表明打假已由群眾的行為轉變成了政府的行為。 -1994年:《消法》筑起里程碑 199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法》)正式頒布實施。這部法律成為中國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消法》實施前后,中國相繼頒布實施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和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等共計37部。這些法律法規,細化了《消法》的有關內容,增強了《消法》的可操作性。另外,不少地方還專門成立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審判庭、合議庭,方便了消費者的訴訟。 -1995年:“刁民”王海出山 這一年,一個名叫王海的“刁民”開始出山打假,引起了人們的關注。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第一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嘗試購假索賠,8個月后獲賠。10月,王海再次進京嘗試購假索賠,一周之內獲賠8000元。 11月,在中國消費者協會的主持下,社會上開始了對“王海現象”的討論,致使《消法》深入人心,并促使有關單位開展了“百城萬店無假貨”等系列活動,大型商場的假貨普遍明顯減少。12月,因在消費者打假中起了帶頭作用,王海成為第一位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設立的“消費者打假獎”(獎金5000元)的獲得者,該獎的宗旨是支持和鼓勵廣大消費者積極參與打假。 -1996年:欺詐判定有了標準 對于故意欺詐的判別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它的實施使欺詐的判定有了一個可以比照的標準。 -1997年:消費者不愿做“沉默的羔羊” 法院判決卡式爐爆炸毀容案件:賈國宇獲賠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在內的賠償共273257.83元。這是我國首例因產品質量造成了人身傷害的精神賠償案。1995年3月8日晚,北京鐵道附中學生賈國宇在北京海淀區春海餐廳聚餐,用餐中他們使用的卡式爐燃氣罐突然發生爆炸,將賈國宇的面部及雙手嚴重燒傷。 邱建東狀告郵電局,要求按《消法》第49條加倍索賠話費1.2元,并要求摘下老的、未載入半價規定的資費表,賠禮道歉。這場“一塊二”的官司被評選為“1997年全國侵害消費者權益十大案件”之一。 -1998年:維權目光轉向農村 打假維權目光由城市轉向農村,當年央視晚會主題是“為了農村消費者”。許多人對節目中披露的云南某廠生產的青飼料切碎機由于設計不合理,而相繼斬斷了2000多個農民的手指、手掌的惡性案件記憶猶新,不僅為一次又一次吞噬農民兄弟手的“惡魔”而憤怒,更為2000多個靈魂的麻痹和冷漠而悲哀。 -1999年:《消法》調查醫療事故 1999年8月5日,廣東省人大通過了《廣東省實施辦法》,其中的31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給予5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這是地方法規第一次為消費者明確精神賠償方法,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上,意義重大。 -2000年:全國圍剿有毒大米: 2000年11月20日,河南省原陽縣橋北鄉馬井村農民王斌與合伙人周竹根從山東魚臺購進60噸大米,更換包裝后賣給廣州白云區一個體工商戶。在交易過程中,涉案嫌疑人將工業用白油按比例摻入大米中,并從這里開始流向全國。12月,有關執法部門在廣東、河南、山東等地相繼查獲了大量含有工業用白油的有毒大米,并對涉案人員進行了嚴厲處罰。 -2001年:失信破產第一案 2001年9月,中央電視臺記者發現南京冠生園月餅生產廠頭年沒有賣完的價值幾百萬元的月餅陸續從各地回收了回來加工做成新月餅。事件捅出后,市場大嘩。消費者對月餅質量的信任度降到了極點,南京冠生園最終也以關門收場。南京冠生園的破產被稱為“失信破產第一例”,讓各企業引以為戒。 -2002年:“隱性”謊言當場揭穿 “3·15”晚會通過“尋人啟事”的方式對全國的“揭黑者”進行篩選,在晚會上“神秘”出場。“香武仕”,一個號稱是“丹麥進口”的音響品牌撒下的彌天大謊在晚會上被當場揭穿,該品牌實則產自廣東東莞一個小地方,是絕對正宗的“國產音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