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購物服務延伸 超市購物班車免費能否免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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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13日 11:38 《中國消費者報》 | ||
本報記者薛慶元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商家把購物服務延伸到了店堂之外,大中城市大型商場、超市的免費購物班車也就應運而生。然而,在免費車上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商家是否就能以其“免費”為由來“免責”呢?最近,江蘇南京76歲的市民鐘先生就因乘坐免費購物車造成骨折,結果卻索賠無門。 1月17日,鐘先生夫婦倆從南京堯化門乘坐金潤發超市龍江店的免費購物班車,到該店購物。當天中午,提著大包小包的二老準備仍乘超市班車回家。就在上車時,鐘先生被擁擠的人群擠倒在地,當即無法站立。隨后,一名好心的出租車司機和鐘先生的老伴一起把連聲呻吟的鐘先生送到醫院。檢查發現,鐘先生股骨頸骨折,必須進行全髖置換手術。 鐘先生告訴記者,事發后,班車駕駛員和超市方面其他人員沒有一個主動上前幫忙。當時車站秩序很混亂。在他住院期間,他的兩個兒子已和超市交涉多次,對方除了來探望幾次外,一直沒有對賠償責任作出明確表態。 對此,南京金潤發超市龍江店客服部陳經理認為,上車秩序應該由市民自覺維持,免費購物車作為提供顧客便利的方式,遇到這樣的“意外”實在尷尬。她說,如果是因為超市方面設施、設備問題造成顧客人身傷害,超市方面肯定會承擔責任的;但在這起意外中,超市方面沒有直接責任。出于為消費者考慮,他們會和鐘先生協商一個解決方案,來盡力減輕對方的負擔。 為此,記者采訪了有關法律界人士。據介紹,超市開出免費購物班車,是為了吸引消費者的一種服務手段,乘車者與商家構成了消費合同關系。根據《消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顧客乘坐的雖然是免費班車,但班車是商家以營利為目的而開出的,車費其實已算入所購物品中,“免費車”應視作商家的購物環境。據此,乘車人發生人身傷害后,商家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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