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為了忘卻的紀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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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13日 09:58 《法律與生活》雜志 | ||
文/雷風 3·15不應是永恒的節日,3·15也不應該是永恒的話題。 年年都有人評說3·15,年年3·15都有人悲悲切切,也有人咬牙切齒。 然而,年年的3·15都憤怒止于憤怒,熱鬧止于熱鬧。揭露、控訴之后,一切又歸于平靜,造假的依然造假,販劣的依然販劣。 如果3·15終究逃不出可悲的春節聯歡晚會一樣的命運,不說也罷。 媒體的悲哀 兩年前向一家媒體的負責人指出:每位消費者都能舉出若干自己深受假冒偽劣之害的例證,各媒體披露的任何受害者的慘狀,未必是現實生活中最慘烈的,每年一次的“展覽與控訴”太低級,已經不再能夠煽情了。不是媒體不努力,只是消費者漸漸麻木。 人們更關注的是:為什么假冒偽劣能暢通無阻?誰在充當保護傘?誰從中獲益——政治上獲益或經濟上獲益? 其實,這早已是皇帝的新裝,只是消費者不敢說或不愿說而已。 然而,眾多媒體對此視而不見。那些自視頗高的媒體精英們,此時一副謙謙君子的模樣,忽然忘記了自我標榜的“為民請命”的錚錚誓言。 怯懦的背后是什么? 造假者與享用者 從法律意義上說,不分老少男女官民智愚,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除了支付貨幣之外,不應附加任何條件——換言之,是否合格的消費者,只看是否完整付費,而不再有其他。 可恨的有三種人。一種人是高明者——自己消費之外還熱衷于介紹各種甄別商品質量真假優劣的技能。他們得益于專業知識,一般不會輕易受到假冒偽劣的危害。 一種人是享用者——他們基本只享用商品而不消費商品,因為他們通常無需支付貨幣。又因為他們的享用品往往為另一種人傾力供奉,供奉者絕不敢冒犯享用者,所以他們基本遠離假冒偽劣。 一種人是制造者——他們不斷地制造、銷售某種“假冒偽劣”商品,希望迅速脫貧致富,但他們因為技術種類的單一,終將受到另一種“假冒偽劣”商品的懲罰,也會成為“假冒偽劣”的受害者。 其實,在健全的商品經濟秩序里,人人都是消費者。只因為不健全,所以真正的“消費者”必然成為“受害者”的代名詞。 消費者與質量專家 既然成為消費者的惟一條件是支付貨幣,那么又有什么理由來要求消費者做全能的質量專家呢? 因為假冒偽劣的泛濫,總有一些人和一些機構,喋喋不休地裝模作樣地,教導消費者掌握各種商品的專業性能、成分、參數,教會消費者識別真假優劣的技能,發布各種商品警示,公布所謂“困擾消費者的若干熱點問題”。 令人困惑的恰恰是:這些人和這些機構這樣做的真正用心! 商品世界,浩如云海又日新月異,消費者做到不走眼不上當成為全能的質量專家,純粹是一派胡言——不服氣的讓他來試試! 做消費者本應很輕松,只需付錢,無需其他。如果付錢之后購得的是假冒偽劣商品,這不表明消費者的無能,只說明為維持商品市場秩序的那些執法機關失職。 消費者無合格與不合格之分。“只有能夠識別商品真假優劣的人才算合格的消費者”,這是一個謬論。 識別真假優劣的技能、各種商品警示、“困擾消費者的若干熱點問題”等等,恐怕應該說給工商、質檢、衛生等執法部門聽,與消費者無干;放縱假冒偽劣,就是執法部門的不作為。 打假英雄只應出自執法部門,而不是出自消費者。 如果執法部門這邊在喋喋不休地地訓導消費者如何甄別商品的真假優劣,那邊假冒偽劣卻大行其道,就不得不讓人懷疑他們是在有意無意間推卸責任轉移視線,甚至是在故意愚弄消費者。 悲壯的消費者 消費者真的很悲壯。 面對侵權,消費者備感無助—— “消協”半官半民的身份,決定了它的無能,消費者與“消協”漸行漸遠;與商家協商,無異于與虎謀皮;向工商、質檢部門投訴,往往投訴之后無下文,徒增郁悶。 于是自虐。砸汽車,砸空調,砸家具,彷佛被毀的并非花錢得來的,把所有的憤懣都發泄到這不稱心的東西上。 消費者成了“假冒偽劣”這支槍下無奈的獵物。 許多人受害之后,往往隱忍,還自責有眼無珠,心中暗暗發誓下次絕不上當,但下次依然上當;只有到了“血淋淋”的時候,才走到法庭。 法律就能為消費者討回公道么? 喝假酒喝瞎了眼睛,法庭判決造假者賠償10元錢,因為一瓶假酒售價5元,賠10元已是雙倍賠償了;購買了商品房的業主因向不滿物業公司的服務便遭暴打,甚至被“不明身份的人”亂刀砍殺,被害者眼睜睜看著兇手揚長而去,法律該制裁誰呢;雖然你輕易地證明了你所購買的商品是假冒偽劣,你的官司卻輸了——可能的理由是你購買這些商品并非自己使用,而是拿它當禮品。 只能無言以對。 何時讓消費真正成為一個愉快的而不是痛苦的過程,何時消費者不再悲壯,3·15這個日子便成了消費者真正的節日。天天都是3·15,于是,3·15也就漸漸為人們淡忘,漸漸地變成一個只具紀念意義的日子。 何時?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03年3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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