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振山:史玉柱還欠我的錢!
“史玉柱還欠我的錢呢!”史玉柱賣掉腦白金的消息傳出后,來自長沙市化工機械廠的退休職工沈振山昨日上午匆匆趕到本報,手里拿著一疊文件對記者說:“史玉柱還欠我的錢呢!他現在有錢了,還是要先按照承諾和法律還債吧?!”
一筆8年前的舊債
事情還得從史玉柱建巨人大廈說起。
1994年2月巨人科技大廈動工。對于當時僅有1億資產規模的巨人集團來說,無法承受這項浩大的工程。錢從哪里來?1994年3月15日,巨人高科技集團公司開始銷售樓花,以向購買者允諾高額回報籌集建設資金。
1994年年底,沈振山當時出差到珠海,看見報紙和銀行傳單上購買樓花的消息,不由得動了心思。
回長沙后,沈振山當即取錢前往珠海,并于1995年與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團公司簽訂了“巨人職能大廈商場鋪位預付款契約”,購買了四樓15個樓花,并預付2%的訂金共3萬元。
房款存一取二?
按照巨人集團對外發布的《商場鋪位銷售細則》,沈振山必須在預付訂金后3個月內付清余款,然后簽訂《買賣契約》,簽訂《買賣契約》滿3年時辦理物業過戶手續,如果購買者認為該物業未達到要求,則巨人集團以原價格的兩倍購回該物業。
“天大的好事到哪里去找?所以就決定買了。”沈振山回憶說,“而且合同里也規定,如果3個月內我不辦理《買賣契約》,則3年后還可以補辦。3年后仍不滿意,那么巨人集團承諾返還我預付的房款,同時支付給我不低于房款的錢作為補償。”
1997年,沈振山如期趕到珠海,準備收回兩倍的投資。但是號稱70層的“巨人大廈”建成的只是地下室和地面3層,巨人負債過多,瀕臨破產,無法償還債務。
歷史已經說明了一切:早在1995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分行就曾經在“珠銀管1995(02)號”文件中明確指出:“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團公司售賣樓花的行為屬于非法集資,違反國務院和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擾亂了金融秩序,必須立即停止。對已收取的‘預付款’,要按3年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按實際天數退還本息。”
還錢要打折扣
巨人集團由于興建巨人大廈,在內地債權人多達2000多人,長沙的沈振山只是其中之一。從1997年到2000年,沈振山打了無數次電話給巨人公司索要欠款,但是每次巨人公司的答復都是“無錢可還”。
2000年6月,沈振山再次前往珠海,并準備訴諸法律。但無論做何努力,都無濟于事。回到長沙半個月后,他收到了巨人集團的回執,回執說巨人集團“將繼續盡最大努力爭取履行所應承擔的義務”。
“要錢真是難!”沈振山顯得很激動,“雖然他們答應還錢了,但是還錢的日期只字未提,我只能等候。”
2001年1月30日,珠海市士安有限公司在《珠海特區報》上打出收購珠海巨人大廈樓花的公告,稱以現金方式收購珠海巨人集團在內地發售的巨人大廈樓花,收購方式有兩種:一是以100%的價格收購,分兩期支付,即現期支付40%,2001年年底再支付60%;二是以70%的價格一次性收購,收購時間為1月31日至2月15日。而據記者調查,珠海市士安有限公司實際上由史玉柱掌控。
“就在上個月,我收到了珠海一個公司打來的電話,說他們答應還巨人欠給我的錢。我聽了很高興,但是他們只答應還我60%的欠款,如果分兩次還款的話,我就能拿回全部本金。”沈振山說,“此事已有8年了,我的利息怎么算?”
昨天下午,記者按照沈振山提供的電話,撥通了珠海巨人公司的電話0756-2262299。
“我們已經申請破產,現在正在等待批準。”該公司一位姓王的先生告訴記者,他談到當年的樓花款時說,“這不是巨人公司兌現的問題,而是由史玉柱先生籌集資金委托珠海市士安有限公司從去年2月開始收購,利息確實沒有,補償也沒有,據那邊的消息,已經對90%以上的客戶按照公告進行了償還,現在只剩下幾十個了,你可以和他們聯系,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在珠海進行處理。”
當記者按照王先生提供的0756-2266469號碼打過去時,沒有人接電話。
利息應該計算在內
“利息應該算在內。”從事經濟法律研究的湖南大學賀團濤老師認為,沈振山的要求并不過分,“支付本金和利息是合法合理的要求。”
賀團濤指出,在1995年元月4日,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團公司與沈振山簽訂的協約是當時雙方協商簽訂的,按照當時的合同法來理解,應該支持沈振山的舉張。就是根據現在的合同法,巨人公司也應該還給沈振山的本金以及由此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即按照同期銀行利息補償。因此,當時雙方簽訂的“存一取二”協議明顯“畸高”,巨人公司可以要求法院進行調低。
沈振山說:“史玉柱現在有錢了,要是真有誠信的話,還是要按照協議承諾及法律規定還債吧?!”
本報記者鐘秋宋永健實習生胡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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