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周明杰)家樂福超市這幾天正在搞“找到更便宜,退回兩倍差價”的活動,記者今天趕到家樂福方圓店一探究竟,原來超市海報上大包大攬,背地里卻有很多沒有明示的限制。
一進店,就看到宣傳海報貼滿了一面墻,“退回兩倍差價”的大字特別醒目。記者詢問站在地下收銀臺邊上的工作人員:這個承諾包括什么內容?工作人員說:“只要您在別的
超市發現有同類商品的價格比家樂福便宜,超市保證退回兩倍差價。”記者問:“北京市所有超市都行?”他笑了:“當然這家超市得在城八區之內,否則不具有可比性。”
記者帶著這個限制條款向另一位工作人員咨詢了同樣的問題。這位工作人員把限制條款又補充了兩條:“進行比較的商品必須是同一品牌、同一型號、同一生產日期的。另外,進行比較的超市必須與家樂福規模相當,也就是經營面積應該在1萬米以上。”
帶著3個限制條款,記者又咨詢了第三位工作人員,這位又給補充上了第4條:“那家超市所賣的差價商品,必須不在促銷期內……”天吶!將這些限制條款加到一塊兒,記者發現,消費者所能找到的可進行比較的超市幾乎沒有。
那么假如消費者真的找到了符合條件的比家樂福便宜的商品,是否就能痛痛快快地得到退賠呢?記者得到的答復是:消費者必須在同一天,在家樂福和另外一家超市同時購買該商品,并持兩個超市的購物小票到家樂福,才有可能得到差價的兩倍退賠。也就是說,假如您在家樂福買了一件100元的商品,您在另外一家超市發現該商品只售98元,那您就必須在該超市再買一次該商品,然后到家樂福領取4元的退賠金。聽了這個解釋,記者和聽到這一系列“內幕”的消費者不由發出感慨:真是從南京到北京,買的不如賣的精。消費者就是把腿跑細了,把腦汁絞盡了,也甭想占到商家便宜。文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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