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 在上海萬得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之始就擔任總經理的徐先生剛辭職,公司曾允諾過的276萬元的特別獎勵金馬上一筆勾銷。為此,徐先生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并得到了支持。但是公司卻對裁決表示不服,并一紙訴狀遞至浦東新區法院。昨天下午,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責令萬得公司支付徐先生1999年至2000年特別獎勵金276萬余元。
1994年元旦,徐先生受聘于剛成立不久的萬得公司并擔任總經理。經過徐先生和公司員工的協同努力,公司業務蒸蒸日上。
1998年3月,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在公司合營期內贏利的年份,從職工獎勵、福利基金中提取相當于投資方當年實際分配利潤總額10%的金額用于對徐先生、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的獎勵,其中徐先生為30%。同時,董事會又通過決議,規定從當年1月1日起,公司的職工獎勵、福利金基金增加至8%。之后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調整為5%,在這5%中的50%用于獎勵總經理。徐先生于當年分數次領取了1998年度的獎勵金73萬余元,以后年度未領取。
去年2月,徐先生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辭職,公司董事長在他的辭職報告上簽字同意。提出辭職后,徐先生正常考勤工作至次月12日,此后再沒有履行總經理的職責。4月21日,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同意徐先生辭職,并從當年3月14日起生效。
為表彰全體員工在2000年的工作業績,董事會決定按2000年公司的5%嘉獎全體員工。7月2日,萬得公司將退工通知單和勞動手冊交給徐先生,上面記載的退工時間均為2001年5月31日。期間,徐先生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特別獎勵金,遭公司拒絕。
2001年6月19日,徐先生向浦東新區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的仲裁責令萬得公司支付徐先生應得的276萬余元獎勵金。萬得公司認為,2000年度的獎勵金決議是在徐先生離開公司后作出的,徐要求公司支付特別獎勵金沒有依據,于是起訴至法院,請求駁回徐先生的主張。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先生主張的特別獎勵金,是萬得公司董事會給予他的工作業績獎勵及對于以后工作的激勵,屬于勞動報酬范圍。據此,萬得公司理應支付徐先生1999年應得的獎勵金人民幣116.5萬余元,2000年度的特別獎勵金人民幣159.5萬余元。(記者吉建富通訊員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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