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成會
股民馬某申請開通銀證轉賬服務,為的是方便炒股,沒想到最終導致股票被盜賣、76萬余元錢款也被人提走。更讓他懊喪的是,官司打了一年多,法院日前一審判決馬某自己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馬某是海通證券一營業部的客戶。2000年9月4日,他到上海銀行一支行申請辦理銀證轉賬服務。10月24日,一神秘人物持印有馬某姓名的身份證、股票資金卡來到該支行,申請銀證轉賬服務。銀行同樣接受了他的申請。證券營業部也為他開通了銀證轉賬服務功能,并將先前開通的、戶名為馬某的銀證轉賬服務功能覆蓋。11月1日,有人通過電話委托的方式,將馬某賬戶內的股票拋售。第二天,又有人以電話方式從該支行提走現金共計76萬余元。11月6日,馬某到證券營業部辦理證券交割手續,發現股票被盜賣,錢款被提走。2001年初,馬某將該支行和證券營業部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損失。
第二次到銀行申請銀證轉賬服務的神秘人物究竟是誰?這一直是一個謎。由此造成馬某和銀行在法庭上各執一詞:馬某說自己并未到該支行另開賬戶,銀行說是馬某本人持相關證件來辦理的;馬某說巨額提款應預約登記,銀行在沒有馬某預約的情況下讓人提款,有過錯,銀行則堅持說提款為事先預約。
原告和券商的爭執焦點在于:誰泄露了股票交易密碼?原告說,證券營業部發放的《股民電話委托登記表》要求客戶注明交易密碼,這很可能導致客戶的密碼泄露。券商說,要求客戶注明密碼是股票交易原來實行“半紙化”操作的需要,隨著電腦升級,客戶進行自助電話委托,應當修改密碼。
法官在庭審中發現,原告在長達數年的股票交易活動中,沒有修改過交易密碼,而且曾將密碼告訴妹妹和兒子。作為股民,原告應具備基本的自我保護意識。法院據此認為,原告對本案負主要過錯責任。由于證券營業部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開通新的銀證轉賬服務功能,并將原來開通的該項功能覆蓋,此舉也有不當,法院判決該營業部酌情賠償原告7.6萬余元。
對馬某來說,這樣的判決結果冤不冤?筆者采訪了上海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復旦大學法學教授胡鴻高。他指出,導致股票被盜賣、錢款被提取的可能性有很多,證券、銀行業有內部黑手,其他客戶或路人偷聽密碼、偽造證件,甚至不排除客戶騙取銀行或券商錢款的企圖。可能出錯的環節越多,股民被盜后舉證就越困難,敗訴的風險也就越大。
胡鴻高認為,根本問題在于銀行、證券操作行為的超前和法律標準的滯后。我國現有法律對股票交易只有資金限制,沒有安全保密條件要求。像密碼泄露這樣的事情應屬“混合過錯”,不僅股民要有安全保密意識,券商、銀行也應為股民提供安全保密條件,在營業部擁擠、簡陋的交易環境,很容易導致泄密。對于銀行,如果有完備的監控探頭等安全設施,此“馬某”是否彼“馬某”也就不難查明。遺憾的是,這一點目前只是銀行的內部規定,并沒有上升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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