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包蹇
原告:上海律師吳衛明
被告:花旗銀行上海分行
案由:花旗對存款5000美元以下的客戶收取服務費,原告認為不合理
6美元收費有沒有道理
4月初,上海的一名律師到花旗銀行某分行存款800美元,被告知花旗銀行提供個人理財服務,5000美元以下的活期存款須繳納每月6美元的服務費。
于是,這位律師將銀行告上了法庭,他認為收服務費屬侵權,要求銀行賠禮道歉,并賠償路費損失。其法律依據是:假如6美元是“理財服務費”,則是捆綁在存款業務上銷售。假如6美元是存款手續費,按照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存款有息,手續費高于存款利息,也就變相剝奪了利息。同時,手續費的收取必須依法經人民銀行批準或由人民銀行確定。但人民銀行并無此規定,根據《商業銀行法》的原則,花旗銀行沒有權利收取存款手續費。
這一官司法院已經受理,將于近日開庭。
能要求外企“入鄉隨俗”嗎
這一官司得到了國內媒體的廣泛關注,然而,它卻很少得到各方輿論的支持。
許多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士認為,花旗銀行的做法,既然是國際慣例,我們又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就應該與之“靠攏”,而不是要求他們“入鄉隨俗”。
也有人指出,市場經濟的可貴之處,就在于其遵循的一套規則及在此規則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而這種規則主要體現為法律。因此,即使我們法律的一些規定有待于進一步修改和完善,這一修改和完善同樣需要遵守有關的法律,比如修改《商業銀行法》,就需要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進行。而作為市場的參與者,任何企業哪怕是外資金融企業也無權自定市場規則,否則就會破壞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并從制度上形成對市場經濟的破壞。
告狀的律師認為,這個問題本來很簡單———根據中國法律,涉外民事活動中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國際慣例,但中國法律有規定的,就應當遵照中國法律。
或許,這場官司有更深一層意義,即提醒國內的企業或個人,在我國法律并未和WTO的規則完全接軌的階段,所謂的國際慣例未必能夠生效。
銀行豈能“自己說了算”
最近,上海的8家中資銀行也準備出臺新規矩,對提前還貸的客戶收取違約金。
這些銀行尋找出了實施這一辦法的必要性,如在法律上成立的理由,以及銀行的現實需要。同時,他們都無一例外地強調,對提前還貸者收取違約金是國際慣例。
據了解,對提前還貸者收取違約金,在世界上大約只有十幾個國家或地區的銀行采取這一做法。
上海市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顧肖榮認為,國際慣例是一種法律的淵源,它不是生活中的習慣,應該是一種比較穩定的,而且往往是國際貿易中形成的、公認的習慣性做法。而它主要存在于重視判例及習慣法的英美法系國家,在成文法國家則沒有此說。
比如,意大利人和荷蘭人做生意時有一項做法,就以此說是國際慣例,要求中國人也這樣做,這可能是不對的。但假如這項做法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使用,為國際社會所公認,那才有作為國際慣例的可能。
因此,國際慣例必須有一定的“面”和一定的“量”,需要實實在在的研究分析,不能“自己說了算”。
在我國這樣的成文法國家,國際慣例在法律上的效力排在很后面,首先應該遵守國內的成文法,如果國際慣例與國內的成文法相抵觸就不能成立。
在“國際慣例”這一理由難以站住腳的情況下,再看銀行的收費行為,似乎更能找出種種不合情、不合法的因素。顧肖榮說,在對違約金沒有法律規定,貸款合同也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對于合同條款的意義,就應該按照有利于弱勢一方即貸款者的原則來解釋。同時,幾家銀行聯合約定形成新的格式合同,這一合同的內容按照新《合同法》的規定,必須經過貸款者的認可才能成立。
亦有專家認為,上海8家銀行的行為有“霸王合同”之嫌。這是利用市場的支配力實施強制交易,限制購房者的選擇權利。
然而,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如今為什么一旦打起“國際慣例”的旗號,不管它究竟是不是國際慣例,符不符合國內法律的規定,似乎就可以暢行無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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