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
深圳的人才交流機制有望年內出現在深圳人才市場。深圳將在全國率先以立法形式為人才租賃和轉讓正名。今后深圳用人單位可望在員工尤其是骨干跳槽時依法收取“轉會費”。
什么是人才?是將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分開立法好,還是統一立法好?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曾專門召開立法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最后確定現階段還是將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分開立法好。《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草案修改二稿)》與以前最大的不同就是提出了人才租賃與轉讓的概念。并且明確提出人才所屬單位享有將人才出租或者轉讓,并從中取得收益的權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調查發現,人才租賃現象現在已普遍存在。比如一些小公司開發新產品時需要電腦設計師,公司往往會去大公司租而不用自己去聘。“比如我們人大開聽證會時就去外面請了速記員嘛!”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有必要以立法形式來規范這一新現象。
人才轉讓可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高薪挖人的現象目前在深圳已十分普遍。“人家好不容易才培訓一個骨干,被別人挖走損失多大啊!”“人才轉會”機制形成后,用人單位今后可明正言順地收取“轉會費”。
如何保障人才的合法權益,受到委員們高度關注。《條例(草案)》規定:單位并不能單方面決定出租或者轉讓人才,事前必須經人才本人書面同意。人才所屬單位出租或者轉讓人才時,應當與人才承租或者受讓方簽訂人才出租或者轉讓協議。人才租賃協議還應當寫明租賃期限、工作任務、工作條件、待遇、勞動保障以及租賃費用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人才出租轉讓三條件:一是人才所屬單位為人才的引進或者培訓支付了相關費用;二是人才與其所屬單位簽訂有服務期限且尚未屆滿;三是人才同意或者人才所屬單位對其享有出租或者轉讓的權利。
●概念解釋●
人才
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以及其他從事專業技術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員。
人才租賃
是指人才與其所屬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由其所屬單位將其外派至人才承租單位工作,人才承租單位對人才享有使用權并支付使用費的行為。
人才轉讓
是指人才所屬單位與人才受讓單位通過人才轉讓協議,將人才勞動關系轉移至人才受讓單位,并由人才受讓單位支付人才轉讓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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