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能否效仿深圳全面強制投保醫療責任險,事關能否有效降低醫療糾紛,緩和醫患關系
醫療責任險推出已有兩年之久,但直到前不久“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規定出臺和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發布,這一險種才驟然間成為熱門話題,市場明顯升溫。
-投保醫療責任險是分擔醫院、醫生風險的有效辦法。新快報記者鄭啟文/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2000年推出的新條款規定,醫療責任險的責任范圍主要是:
醫院及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中,因過失發生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造成的依法應由醫院和醫務人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病人因醫療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損失,以及醫療事故發生后并在仲裁或訴訟前經保險公司書面確認后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勘檢費、鑒定費、律師費等。
說白了,醫療責任險就是為醫院分擔經濟風險。那么,這個分擔的強度有多大呢?可以看個例子,一家擁有500個床位的醫院,為所屬醫務人員每人每年投保了200元,一旦出現醫療事故,保險公司每次可為涉及醫療事故的每位醫務人員賠付約10萬20萬元。
-新快報記者危驛唐夢
醫院突患“責任險感冒癥”
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辦公室樊曉國介紹,短短幾個月時間,廣州市已有3家三級甲等醫院(最高級別)與廣州人保簽訂了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合同,其風險保障金額高達700多萬元。
還有20余家大型醫院已與該公司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在近期內將陸續簽訂合同。
據某大型保險公司財產保險處周先生稱,過去兩年多,該公司在廣州僅接到4家醫院的保單。
新規定迫使醫院更負責任
有業內人士據此分析認為:我國醫療體制的缺陷、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等,是造成醫療責任險在過去難以推廣和鋪開的主要原因。
如在舉證義務新規定出臺前,患者狀告醫院需自己拿證據,而病人往往不僅缺乏專業知識,甚至連病歷也拿不到手。而且,事故鑒定委員會由上級部門或者兄弟單位的人員組成,誰也不敢得罪誰,使得醫院在醫療糾紛中扮演著“常勝將軍”的角色。
據稱,省內有一家大醫院曾為醫生投過一年責任險,但一年中竟然沒有賠過一分錢,醫院覺得很不劃算,第二年就不再投保了。
這位業內人士還稱,醫院及醫務人員在所謂“名聲”方面存在的顧慮,也是造成醫療責任險難以推廣的重要因素。
有的醫院覺得,如果醫院、醫生投了醫療責任險,患者可能會認為醫院或醫生對于自己的醫療水平沒有信心,并且糾紛也容易被宣揚出去,影響醫院的聲譽。
醫院買了保險就意味著投訴率必然上升嗎
但當記者就醫療責任險的投保問題向廣州市內一些主要醫院了解情況時,卻發現不少醫院對此都不愿多說,甚至諱莫如深。
一家三甲醫院醫務科負責人坦承,其實在國外,由于醫療職業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所以醫生或醫院為自己投醫療責任險,是非常正常的事,“但是,對于目前醫院來說,這還是個非常敏感的話題,不想多說,請你不要太為難我。”
一位多年來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業內人士對記者這樣解釋醫院的難處:如果采取由患者自己為自己購買醫療保險的形式,如在掛號時加多1元左右的保險費,萬一出現事故也獲賠2萬元左右的保險賠付,醫院就大可不必覺得敏感。
但是,如果醫院掏錢給自己院內的醫生買了醫療責任險,肯定不希望張揚出去。以前有過這樣的先例:一旦大家都知道這家醫院投保了,這家醫院的投訴率和糾紛率一定會明顯上升。
他說:“道理很簡單,大家都想反正他們投保了,又不用醫院自己出錢,有一點不滿意只管去鬧,說不定就可以索賠成功了。”事實上會不會這樣呢?沒有人真正去調查分析。
發達國家經驗證明買責任險有助降低醫療糾紛
然而,無論如何,醫療事故的出現是必然的,醫療職業的風險也是無可避免的。按照國際慣例,醫療事故的善后處理,主要依托的是醫務人員職業風險保險制度。
以美國為例,醫生參加職業保險制度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一項醫療服務(比如一項外科手術)收費的8%交給保險公司,業績好的醫生可減至4%,業績差的則可能升到15%,直至被拒絕投保(這也就意味著職業生涯的結束)。一般一個醫生近1/3的收入都用于購買保險,而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賠償責任就落到保險公司身上。
發達國家的醫療糾紛發生率為7%,遠遠低于我國。據專家解釋,最主要的原因是國外的醫生都購買了醫療責任險,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或差錯,醫院就不會為賠償問題與患者扯皮。
所以,國內醫院購買這種在國外已被證明既能降低醫院風險,又能保障患者利益的醫療責任險,乃大勢所趨。
據悉,新修改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即將出臺,其中就建立醫療責任風險制度、要求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風險保險方面,均有明確規定。
責任險有兩個問題
也有資深業內人士認為以下這些問題不解決,醫療責任險的推廣還會存在潛在困難。
首先是賠償標準問題。按照法院對醫療事故糾紛類案件的審理先例來看,判決依據一般是《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民事通則》中的有關規定,但由于目前尚無統一和專門的醫療事故賠償辦法,所以往往出現賠償標準的不統一。
據悉,醫療事故賠償標準由各省自定,廣東省定的賠償標準算比較高的,一級醫療責任事故可判賠2萬元左右,但國內又有過案例——按《民事通則》人身傷害賠償,賠償額卻可高達120萬元。
其次,醫療事故糾紛的調查問題。
醫療事故糾紛的調查必須由專業人士參與,但據了解,目前保險公司大多沒有專門針對醫療事故的調查部門。雖然以后不再由各級政府組織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而改由中華醫學會及各級醫學會進行,但作為賠償額支付方的保險公司,對醫療事故糾紛的調查當然也會十分關注,這就需要配備相應的專業保險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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