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展期保險:在長期性人壽保險中,保戶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交費而又不愿中斷保險時,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展期保險。即不變更原死亡保險金額,以保單積存的現金價值交納保險費,使合同繼續有效到某一時間。
2、特約:又稱特別約定,為了擴大或限制保險責任,經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共同約定,附加在一張保單上的特殊協議或條款。
3、觀察期:在醫療保險中,保險公司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帶病投保,約定在承擔某項責任之前,被保險人必須等待的一段時間。
4、自負額:又稱免賠額,在醫療保險中,保險公司為了避免醫療費的浪費,約定醫療的一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5、保全:保險公司圍繞契約變更、年金或滿期金給付等項目而開展的售后服務工作,通俗的說法就是保險公司為使您的保單有效,在您的要求下,而為您服務。
6、不喪失價值條款:又稱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指保險人在合理的范圍內,允許投保人自由處理其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種合同約定。投保人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退保、將原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改為交清保險、將原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改為展期保險。
7、純粹風險: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
8、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保險。
9、重復保險:是指兩張或兩張以上的保險單就處在同一狀態下的財產以相同的方式承保,而不論保險簽單的日期或保險金額是否相同。
10、承保:當投保條件符合投保標準時,保險人審核投保單表示同意接受的行為。投保人的要保一經保險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11、次標準體: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后,結合其職業、居住環境、道德危險等加以審查,認為死亡指數超過一定界限時,倘在某一條件下尚可承保,則該被保險人稱為“次標準體”。但次標準體多數要加收保險費。
12、代位求償:指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后,依法取得向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追償的權利。也即保險公司取代投保人的權利,向造成財產損失的第三者要求賠償。代位求償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張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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