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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瘟疫為何到處傳播?揭開傳銷墓穴套牢活人內幕

http://whmsebhyy.com 2002年04月12日 10:17 中國經濟時報

  -本報記者王子恢 屠建路

  近7000名受害人通過代表簽名向本報記者反映河北省三河市靈泉靈塔公墓在京違規銷售墓穴,記者在調查的過程中發現,一種利用公墓進行傳銷的騙局正在全國猶如一場黑色瘟疫到處傳播

  你是一個大活人,突然有一天,有人來勸你花錢買一個墓穴,你干么?

  你一定不干,除非你是個傻瓜。

  但是如果這個苦口婆心來勸說的人就是你的知心朋友、親戚甚至是直系親屬——兒子、哥哥、姐姐、妻子等,而且他會告訴你墓穴是一個比銀行存款、黃金、股票、期貨、國債房地產等更具保值升值潛力的新興無風險投資方式;不僅購買后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可以升值,還可以在內部像股票一樣掛牌委托轉讓;更為誘人的是,你在購買5個豪華墓穴以后,即可以獲得購買至少5000股該公司原始股的權利,開發此公墓的公司即將在創業板上市,上市后面值1元的原始股即可升值幾十倍。

  你可能感覺有些天花亂墜,但是你隨即就能在那些合法注冊的公司里看到政府部門蓋章的銷售委托書,還能拿出報紙和電視的報道,能拿出極詳細的投資渠道對比分析,能拿出更多的政府批文,能拿出世界各地及國內同行業的市場行情表,最重要的是,你看到那些墓穴的價格的確是經過了物價部門的審批,而且正在以幾百元的價差飛漲……

  如果你對公墓管理的國家政策法規不了解而又缺乏必要的投資知識,那么你至少已經心動了。

  如果你沒有買,那么你絕對是對了;如果你由此而認為絕對不會有人買,那么你一定錯了。

  因為,河北省三河市靈泉靈塔公墓已經用上述的手法創造了令人驚訝的銷售業績,他們開發的骨灰墓穴已經通過極為隱蔽的傳銷方式,賣給了全國各地的大活人——僅僅在首都北京,受三河方面委托銷售墓穴塔位的北京市天寶福園房地產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就通過其下屬機構,將至少2萬活人發展成三河公墓的客戶。

  然而這些客戶告訴記者:“我們上當了,三河的骨灰墓穴,是專套活人的大陷阱!

  房地產公司傳銷“陰宅產權”

  離異的下崗女工孫某就是眾多上當受騙者中的一個。1999年,為了獲得了一份工作,她用從牙縫里摳下來的積蓄,在北京建國門一公司以7200元的單價購買了兩個豪華型骨灰塔位。眾多朋友為主動支持她的工作,先后成為她的下線并購買了20個骨灰塔位,價值15萬元左右。當他們拿到所謂的“產權狀”以后,發覺根本就無法轉讓,退也退不了,這還不算,到了后來,連人也無法找到了。

  孫某既感生活困頓,又感愧對朋友,在絕望之余,她曾先后兩次以服用安眠藥和切割靜脈的方式自殺未遂。重新堅強起來的她,決心彌補朋友的損失,每天打兩份工,工作10多個小時,她告訴記者:“為換得一點報酬,我已經先后四次代人獻血!

  蔡某,2001年3月在三河公墓北京的銷售機構購買墓穴塔位后,平靜而幸福的家庭生活從此被打破,全家先后落入墓穴升值陷阱,近80萬元被墓穴與所謂子虛烏有的“原始股”圈去?姑涝蠎鹗口w老先生,先后以9600元的單價購買5個骨灰塔位與5000股原始股被套,老伴生病無錢治療。30多歲的看車女工何某,以3800元的單價購買了3個骨灰塔位,上當后無法解套而發瘋,現已被有關部門送回老家……

  記者手中拿到的受害人材料中,記錄了一個又一個殘酷的事例。

  據了解,1997年10月14日,北京亞洲星辰投資公司(星辰集團)下屬的北京天寶福園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和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簽署合作協議,開發了座落在三河市境內的靈泉靈塔公墓。此后,雙方在北京崇文門外花市大街126號設立了北京靈泉福園房地產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與三河市靈泉靈塔公墓駐北京辦事處,并先后注冊成立了29個咨詢公司作為營銷處,以傳銷的方式拉人入伙,銷售來自河北三河的“陰宅產權”。

  記者從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登記材料上看到,北京靈泉福園房地產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所注冊的經營項目中根本就沒有銷售公墓產權這一項,其分支機構、對內稱為“五處”、騙人最多的北京海恒瑞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也沒有經營公墓銷售的內容。其在北京的經營沒有經過任何相關部門的批準。

  從這些公司當年的宣傳材料上,記者可以看到,他們宣稱北京市10年內不批準土葬用地,全國范圍內10年不批準殯葬用地。并由此得出結論認為,北京市將出現墓地短缺,三河市的靈泉靈塔公墓骨灰格位將會大幅度升值,其年升值率可以達到15%——20%,投資骨灰格位的風險除了戰爭及地震之外,其概率為0,收益比銀行存款利率高得多,比股市有保障而且不交所得稅,優于其他任何投資方式。加上有原始股做誘餌與一張張價格飛漲的調價公告,不知道使多少百姓的錢財落入陷阱。

  據受騙的投資者稱,三河市建成了一部分墓穴塔位,但種種跡象表明由于上當受騙的人極多,北京的銷售機構可能已經開始空賣產權,因為有投資者發現實際塔位的編號與所出售的塔位編號不相對應,一個塔位可以賣出好幾個不同的塔位編號,已賣出的塔位權狀還有許多沒有編號,只是作為一個象征存在于個人手中。投資者還稱,從他們的“權狀”來看,賣出的塔位權狀編號已經超過了10萬,而實際上公墓建設得并沒有那么多;為了滅跡,銷售方從客戶手中收回了重復編號的權狀1800個,換成了白條。

  由于銷售火爆,三河的公墓事業的確如火如荼。從該公墓給客戶的公告中也可以看出來,客戶一次持有“權狀”超過100個之巨的不乏其人。三河市靈泉靈塔公墓去年11月30日還發布了一份客戶告知書,宣稱該公墓已建設成功各類塔位125000個,并鄭重宣布“所有售出的墓位證書都有相應的塔位實物存在”。

  據此,即使是將10萬格位按該公墓當年最底的起價3000元計算,該公墓也已經通過銷售塔位獲得了3億元的資金。況且該公墓在1997年至2001年6月22日之間,其銷售出的大量塔位是以近萬元的高價賣出的,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面值1元、以5000股為單元出售的所謂“原始股”所得,三河靈泉靈塔公墓所得的資金,是一個讓人瞠目結舌的天文數字。

  據公墓方稱,當前靈泉靈塔公墓建設綜合成本已經“突破一億元人民幣”;但是根據記者所掌握的有關資料看來,靈泉靈塔公墓銷售所得并沒有完全投入到公墓的建設中。根據三河市計劃局的相關文件,該公墓項目的總投資額只有5000萬元人民幣。而記者手中一份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財產險單顯示:至2001年3月,三河靈泉靈塔公墓的固定資產為2000多萬元。從投資者手里拿到天文巨款的靈泉靈塔公墓,在建設上到底花了幾個子兒?

  有投資者對記者說:“墓穴傳銷是一個令人毛骨悚然的圈錢陷阱!”

  記者在調查采訪中掌握的數字可以為這一結論佐證:在不到兩周的調查采訪中,截至發稿時止,以簽名方式向記者反映受害情況的投資者,在北京已經達到6109人,損失資金共計1億5千多萬元。據投資者介紹,傳銷最火的時候,三河公墓在北京銷售處的一個分支機構每月就能發展500人,在幾年的傳銷過程中,至少有2萬人上當受騙。

  另有唐山近600名受害者在給記者的材料上簽名并按上了手印。唐山投資者稱,唐山三鑫信息咨詢公司及經營者閆偉和張玉蘭、唐山金鼎信息咨詢公司及經營者楊霞和萬強、唐山京唐信息咨詢公司及經營者王增文和樊秀芹在三河靈泉塔公墓還未建成的情況下,就在唐山代理預售“塔位”,誘使群眾投資購買,有至少2000多人上當受騙,涉及資金總額在3000萬元左右。

  而這僅僅是冰山一角。據了解,三河市的公墓除在北京和唐山銷售之外,已經以同樣的方式賣到了大慶、大連、鄭州、秦皇島甚至新疆等地;投資者反映,直至現在,三河市的公墓在許多城市還在熱賣,而其在北京的銷售已經更加隱蔽。

  同樣的騙局在全國各地猶如一場來自地獄的黑色瘟疫般大肆傳播。據本報調查與受害人舉報,成都、武漢等地都有建設公墓再以類似的傳銷方式誘騙不明真相的群眾進行投資的行為,社會危害極大。

  以首都北京為例,同樣的墓穴“傳銷”就有好幾家。除三河市的公墓在京違法銷售之外,來自河北易縣的西陵墓穴也在北京大肆銷售;此外,昌平十三陵天堂別墅及房山、靜安一帶的公墓紛紛效仿,視國法于不顧,在市區設立許多灰色窩點,以金字塔傳銷方式拉人入伙,聚斂錢財。據了解,在北京市三里河、甘家口、燈市口等地的大樓內,墓穴傳銷的圈錢陷阱正將越來越多的活人深度套牢。傳銷、炒賣公墓國法不容

  就三河公墓在北京違規銷售的情況,記者在清明節前一天來到八寶山,采訪了北京市民政局殯葬管理處,該處相關負責人明確告訴記者,在北京市,所有利用墓穴進行傳銷的行為都是非法的,它違犯了國家民政部關于公墓不得預售、不得傳銷、不得炒買炒賣、不得易地銷售的明文規定和《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所有外地公墓在北京的銷售行為均沒有經過北京市殯葬管理處的批準,而北京市內一些違規銷售的公墓,民政部門將會同工商部門采取果斷措施。

  “北京市現在公墓29座,另有許多骨灰堂與骨灰墻,在未來的50—70年內,北京不會出現骨灰存放緊張的現象,而且越來越多的人在過往后選擇了海撒。”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北京,一般存放骨灰的費用只有幾百元。如果是在老山公墓,則更便宜,租用一年只要50元即可!

  記者還了解到,骨灰格位不是一般的商品,不得隨便出售,只能憑借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到公墓租借,一般租用期為20年,期滿后可以續租。

  幾位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了國家關于公墓管理的相關政策。

  早在90年代中期,國內就出現了一些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殯葬管理法規和政策,非法從事墓穴(塔位)預售、傳銷和炒買炒賣的活動。對此,民政部于1997年12月2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下發了《關于禁業利用骨灰存放設施進行不正當營銷活動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門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各種不正當營銷現象,并采取果斷措施,防止資金流失。

  這個通知首次對骨灰存放設施的性質進行了明確。通知指出:“骨灰存放設施不是一般的商品,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死亡者的證明,辦理購買和使用手續,公墓(塔陵園)不得預售、傳銷和炒買炒賣;購買者不得私自轉讓、買賣。公墓(塔陵園)原則上不在異地設立辦事處或銷售點,確有必要的,必須經異地省級民政部門的批準,并接受當地民政部門的管理!

  1998年1月6日,針對各地公墓建設與經營中的許多違法違規行為,民政部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的意見》,意見稱:“有的公墓單位為牟取暴利,把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產品,以增值為誘餌,欺騙群眾競相購買,大肆進行傳銷和炒買炒賣等不正當營銷活動,損害了群眾的利益,引發出一些不安定因素!币髮Φ胤礁骷壝裾块T加強對公墓(含塔陵園等骨灰存放設施)的管理,堅決制止并制裁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進行傳銷和炒買炒賣等不正當營銷活動。

  這個《意見》再次明確規定:各公墓單位原則上不得跨省設立銷售機構。有特殊情況需設立的,要經公墓單位所在地和設立銷售機構所在地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兩地省級民政部門批準文件予以登記注冊。

  《意見》再次明令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要求各地合理確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價格,明碼標價;要憑用戶出具的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1998年5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8)25號文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轉發了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再次要求各地采取堅決有效措施打擊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進行傳銷和炒買炒賣等不正當營銷活動。

  參照國家有關政策,北京市于2001年對原有的《殯葬管理暫行條例》進行了修正。新的《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明文規定:公墓應當憑火化證明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壽穴。承租人不得轉讓墓穴或者骨灰格位。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進行炒買炒賣等非法經營活動。同時,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出租壽穴或者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民政部門提醒廣大群眾,了解相關的法規政策,不要上當受騙。公墓法人代表是民政局長

  國家從1997年就開始陸續發文確立相關政策,三河市有關方面難道對此尤其是國務院辦公廳(1998)第25號文一無所知嗎?

  在事件發生與處理的過程中,記者注意到,三河市靈泉靈塔公墓與三河市相關政府部門一直在通過各種努力清洗自己與傳銷炒賣事件的干系,一再聲明事件是由他們的委托方——北京的一些咨詢公司違規操作而引起的。三河市民政局稱只是委托了北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咨詢公司進行咨詢宣傳。三河市政府有關方面也認為此案是“企業與客戶之間的經濟糾紛案件,屬企業行為”,政府只是“負有監督、協調解決的責任!蓖瑫r,三河靈泉靈塔公墓也在一份致客戶的公開聲明中稱是“一部分不規范的咨詢服務公司”“做出了一些不切實際的不符合本公墓所倡導的理念的宣傳誤導”,并聲稱要“分清責任、勇于承擔!

  真實情況到底是什么樣?我們不妨看看下面有關材料。

  記者獲得了一份三河市民政局于1997年10月18日給其合作者下發的《委托書》,《委托書》中說:“我局靈泉公墓管理處與北京天寶福園房地產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合作經營三河市靈泉福園有限責任公司……開發建設塔陵。經研究,同意委托北京天寶福園房地產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全權負責在境內外進行銷售!边@封銷售委托書抬頭印有“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信箋”字樣,落款位置分明蓋著三河市民政局的大印。從一份內部《更名通知》上也可以得到證實,三河市靈泉福園有限責任公司就是現在的三河市靈泉靈塔公墓。

  “我們從北京買到的權狀上,蓋著‘三河市民政局靈泉福園’的鋼印,在封面上,還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三河市民政局監制’的燙金大字!本驮趲滋烨埃瑤孜簧袭斒茯_的70多歲的老人手拿塔位權狀氣憤地對記者說。

  從記者掌握的相關材料看來,在三河靈泉靈塔公墓的建設過程中,是三河市民政局向三河市人民政府遞交了需要荒山的請示,記者看到,三河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10日的47號文就是直接批復給三河市民政局的,三河市民政局由此取得了359畝荒山的使用權。同時,廊坊市民政局與三河市計劃局關于靈泉公墓項目建設的相關批復也都是直接批給了三河市民政局而不是三河市靈泉福園有限責任公司。

  還值得一提的是,三河市靈泉靈塔公墓的法人代表是三河市民政局局長孟憲華。記者在采訪調查中獲得了三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0月14日頒發給三河市靈泉靈塔公墓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上面赫然顯示法定代表人為孟憲華。

  在采訪中,記者注意到,三河市靈泉靈塔公墓為配合其在北京的銷售,借殯葬事業改革之名,在各大媒體上大做宣傳,不僅公開稱其公墓骨灰塔位“擁有50年的使用權”,而且稱“靈泉福園的寶塔塔位,可以說是一個投資項目。投資寶塔塔位從消費者需求、環保、穩定獲利、風險程度等諸多方面分析,都是較好的投資項目!睂颐髁钜幎ㄊ褂闷谙拗挥20年、不得炒買炒賣的墓穴當做一種投資項目進行宣傳。

  記者看到,該公墓在銷售過程中,三河市物價局做的物價核定極為模糊,所批復的墓穴價格執行幅度形成的自由空間很大,有4000元至50000元、2000元至10000元的價格浮動幅度。從1998年至2001年6月期間,該公墓一次又一次地以“經三河市物價局核定”的名義,不斷調高銷售價格,長廊普通型骨灰塔位從最初的3000元,分別經歷了3800元、4000元、4300元、4700元、5000元、5200元、5600元等價格。豪華型雙人塔位則從起價6000多元起一直逼近萬元高價。

  三河市靈泉靈塔公墓于1999年4月21日經河北省民政廳批準,才取得公墓經營許可證。但是其銷售業務從1997年就開始在北京開展。1999年8月,河北省民政廳又為公墓發了年檢合格公告,直到2001年11月,河北省民政廳意識到該公墓的違規行為,下發了不給靈泉靈塔公墓發年檢合格證的公告。絕不是簡單的經濟糾紛

  越來越多的群眾發覺上當后,原來經營銷售公墓的一些機構也隨即關門大吉,人去樓空。受騙者手持一張空紙,紛紛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要求追回損失并懲治相關人員與機構。此后,民政部責成河北省民政廳、三河市人民政府及三河市民政局妥善處理此事。2001年12月14日,在北京,三河市市長主持召開了有民政部相關負責人參與的解決三河市靈泉靈塔公墓同客戶之間“經濟糾紛案件”協調會議,會議紀要認定:

  靈泉靈塔公墓案件是一起由公司在經營中違規操作引發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經濟糾紛案件,屬于企業行為。政府負有監督、協調解決的責任。同時,北京投資建設公墓方代表周一晨明確表示此起案件的引發,其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承諾用自己經營的公司的全部資產,在適當的期限內,依法解決客戶合理的退款要求。三河市人民政府承諾監督北京投資方在一周之內就退款等有關事宜拿出初步解決方案。但是時至今日,這起事件還是沒有一個最終的結果,上當受騙的投資者仍沒有追回損失的希望。

  一部分投資者想到了法律。有86名投資人委托北京國韜律師事務所發起了訴訟。但是,沒有想到的是,他們數次到三河,當地法院都告之對此案當地不予受理。

  在一個陰雨天,記者采訪了這86名投資人的代理律師——北京國韜律師事務所曾斌。

  “這絕對不是一個簡單的經濟糾紛案件!标P于三河市的這起案例,曾斌告訴記者,三河方面存在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鑒于此,曾斌認為,如果要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可以通過三種訴訟方式。一是行政訴訟。狀告三河市有關政府部門,為受害人提請國家賠償。曾斌認為,在三河市公墓傳銷致使大量群眾受害的過程中,三河市有關政府部門存在嚴重的作為和不作為現象。三河市民政局局長任公墓法人代表可以說是政府作為的一個典型,而民政部門在國務院辦公廳(1998)25號文下達之后,依然不對公墓銷售中的違規行為加以制止,是不作為的一個典型,據此,可通過行政訴訟,要求三河市有關政府部門承擔責任。二是民事訴訟。三河市靈泉靈塔公墓在銷售的過程中發布虛假廣告,同時違反國家政策進行違規銷售,已經構成非法經營,其與受害者之間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受害人可以違法經營直接起訴三河公墓,作為過錯方,公墓應該承擔受害人損失。三是刑事訴訟。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是通過公安部門立案,查處三河公墓非法經營;二是通過檢察院以瀆職及不作為起訴三河市有關政府部門的相關負責人,不排除通過此方式查出貪污腐敗的可能。

  曾斌告訴記者,當前之所以出現此種情況,與我國公墓管理與銷售方面的立法滯后有關,在此方面沒有硬性的法規條例,處罰措施也不能細化,即使查處,也無法真正為投資者追回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許多違法者便有恃無恐。因此他建議國務院應該對此進行相關的行政立法,對預售、傳銷、炒買炒賣、易地銷售公墓等行為做出立法性的規定,正式將此納入非法經營的范疇。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籍此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炒賣、傳銷墓穴行為從司法角度定性。

  根據記者了解到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在《關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問題的請示批復》中指出,對于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后,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這個批復自2001年4月18日起已經開始施行。

  其實,發生在三河市公墓傳銷案并不是首發,在此之前,1995年,廣東惠陽唐京公司將骨灰塔位包裝成“小房產”,在深圳、廣州、汕頭、珠海等地銷售,迅速在珠江三角洲一帶形成一股違規炒買炒賣公墓有熱潮。1997年,廣東省民政部門責令唐京公司停止炒買炒賣塔位的行為,同年5月,民政部出臺明確規定,墓穴塔位不能做為一般商品出售。1998年數百名上當受騙的投資者將該公司告上了法院;蓐柺蟹ㄔ涸欢葘ι习僮诤喜徖淼摹疤凭┕尽弊鞒霾挥枋芾淼牟枚,投資者上訴后,惠州市中院要求惠陽市法院對該案立案審理,2000年3月,惠陽市法院對該案做出宣判,認定唐京公司與客戶買賣靈塔為無效民事行為,判令唐京公司返還客戶的本金,此后,2001年11月12日,唐京案二審宣判,認定唐京公司違規經營。此案被有關媒體稱之為“中國殯葬業第一大案”。

  促成唐京公司案最終被查處的一個很重要的人物,是深圳市消協羅湖區消委會的楊劍昌。記者就三河案的相關情況采訪時,楊劍昌義憤難填:“傷天害理!千古罪人!這都是從臺灣的唐京公司過來的,許多騙局是如出一轍,F在這些騙局在全國各地都有,危害相當巨大,已經構成極大的不穩定因素,必須高度重視,嚴歷打擊!

  楊劍昌認為,出現在國內的各種公墓傳銷,包括三河公墓傳銷,均已嚴重違犯了《消法》、《廣告法》、《合同法》、《刑法》之規定,客觀上已經構成了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罪及非法經營罪。當時唐京公司案發較早,國家相關的政策還是空白,但是現在不一樣了,各種公墓傳銷行為的發生是在國家許多政策法規陸續出臺之后,如果簡單地按照經濟糾紛去處理,就根本不能起到打擊和震懾的作用。所以,在司法方面必須要有突破,國家殯葬管理法規方面的漏洞必須及時彌補。

  “此類事件發生的過程中,往往伴隨有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和各種腐敗行為,由于涉及到的人較多,極易引發不穩定因素!睏顒Σf:“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去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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