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歷時兩年三次開庭三菱問題車山西敗訴賠800萬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日本三菱汽車工業株式會社賠償原告平定縣商貿集團總公司802萬元。法院經審理查明,山西省平定縣商貿集團總公司于1997年通過代理商購回日本三菱汽車工業株式會社生產的20輛自卸翻斗車,在行駛12000至60000公里時,相繼出現發動機竄汽燒機油現象,并導致全部車輛停運,造成平定縣商貿集團總 公司各項經濟損失8020084.89元。
二、京城“丑女”追討人格權案審結精神賠償要求被撤銷
2001年8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法院沒有支持高彬提出5萬元精神賠償的要求,認為敦煌公司侵權行為情節輕微,賠禮道歉足以撫慰對高彬的精神損害,撤銷原判的4000元的精神賠償。去年4月28日,高彬想進入京城的一家酒吧,被酒吧保安員阻攔。高彬感到自己因貌丑受到歧視,人格尊嚴被嚴重侵害。
三、首例未成年人告煙草專賣局侵犯知情權案終審
2001年9月8日,全國首例未成年人狀告煙草專賣局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案在京終審,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被告鄢卓洵訴國家煙草局的主張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因此駁回其上訴,維持北京宣武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去年6月,17歲的武漢市中學生鄢卓洵狀告國家煙草專賣局與龍巖卷煙廠等24家卷煙廠進行的網站友好鏈接,幫助煙草經營者作出的片面宣傳,誤導了消費者,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消費知情權利,請求法院判令國家煙草專賣局和24家卷煙廠在本單位網站的主頁面上注明:“吸煙有害健康”的字樣以及其他相關主張。
四、律師狀告新浪案判決新浪郵箱“縮水”有理
2001年11月15日,新浪郵箱“縮水”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天津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來云鵬認為被告調整免費電子郵箱容量是未經其允許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的違約行為,既無事實根據,也無法律支持,因此駁回原告來云鵬要求北京四方利通有限公司繼續履行為其提供50M免費電子郵箱的訴訟請求。原告當即表示要上訴。
五、法院一審判決消費者狀告愛立信勝訴
2001年12月3日,“愛立信”手機用戶楊建初狀告愛立信(中國)有限公司手機質量問題糾紛案在北京朝陽法院有了結果,法院一審判決愛立信公司退還楊建初購機款2350元,給付楊建初交通、誤工及食宿費3700元。法院確認該部手機存在自動關機故障,憑此不能認定愛立信公司的宣傳行為構成欺詐,由于楊建初沒有提供誤工證明原件,故其因手機失業要求賠償誤工損失8萬多元的訴訟請求法院沒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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