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品房市場糾紛事件頻頻發生,“打假英雄”王海根據近年來從事業主維權方面的工作實踐和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了維護業主權益之七點建議,全文如下:
建議人根據近年來從事業主維權方面的工作實踐和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現向天津市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提交以下建議,希望對《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的完善有所參考,不足之處還請批評指正。
一.應該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成立過渡性機構,例如業主聯誼會
鑒于入住率達到50%或者居住滿2年之前的業主權益欠缺有力保障,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條例》應當規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必須成立過渡性機構。
對過渡性機構的成立程序和地位應該有所規定。例如規定必須在當地消協工作人員的協助下成立業主聯誼會、必須成立網站等。
業主在簽訂售樓合同時就應該加入業主聯誼會,至少每個業主都應該有一份全體業主名單和聯系方式。同時消協應當在過渡機構成立后對業主進行業主自治方面的培訓教育和指導。
過渡性機構最起碼應該有權監督前期物業管理公司的選聘招標。
二.業主百分率和投票權的計算
為充分保障小業主權益,避免出現由大業主[擁有多個住宅單位的業主如開發商]獨攬大權的情況,《條例》應該對業主百分比和投票權的計算明確規定。
建議一個住宅單位由多人共有的,計算為一名業主,具有一份投票權[例如三名共有人擁有一個住宅單位計算為一名業主,具有一份投票權];
一名業主擁有多于一個住宅單位的也應計算為一名業主,具有一份投票權[例如一名業主擁有20個住宅單位,計算為一名業主,具有一份投票權]。
三.應該明令凡與開發商、承建商有利害關系的物業管理公司回避
與開發商、承建商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回避,否則物業管理企業極可能隱瞞開發商、承建商遺留的質量缺陷等問題而損害業主的利益[此類的例子已經屢見不鮮]。建議《條例》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不得選聘與開發商和承建商有任何直接間接利害關系的物業管理企業。
那種由開發商辦物業的不利于物業管理企業專業化市場化的做法應該成為歷史,物業管理企業需要充分競爭。
四.維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權應該移交業主委員會而非物業管理公司
鑒于某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只同意將維修基金移交給他們"認為可靠"的物業管理企業。為保護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權,減少維修基金的財務風險,不給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營私舞弊提供機會。建議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將維修基金直接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管理使用。
業主委員會應該為此設立專門的帳號。
五.須嚴懲欺詐行為
為捍衛誠信,應該嚴懲欺詐行為。
建議《條例》規定凡向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提供虛假的陳述或資料的物業管理企業一經發現即吊銷所有經營資質資格。
并須向業主雙倍返還已經支付的所有物業管理酬金。
六.業主委員會的職業化和物業管理費用的管理
業主委員會的發展趨勢是職業化。
建議人認為《條例》草案22條的規定欠缺足夠的科學根據和法律根據。
業主委員會的經費應由業主大會決定,而且應當最起碼滿足以下要求:
1、足以支付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常委的津貼;
2、足以支付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費用;
3、足以支付業主委員會聘請經理人和秘書及財務審計人員的薪酬;
4、足以支付業主委員會的日常辦公費用。
建議規定業主委員會一經登注冊成立記即設立自己的專用帳號,由業主委員會全面負責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和管理,杜絕主仆顛倒的怪現象。
業主委員會應該依照預算按月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管理費用,而非將所有的費用一次交給物業管理企業。
七.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為避免業主委員會濫用職權或者貪污受賄,業主委員會應該設立為一個完全透明的機構。
《條例》應明確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細則,如業主委員會須備存恰當的帳簿或帳項紀錄及財務紀錄,并須保存該等帳簿或紀錄所提述的一切單據、發票、憑單、收據及其他文件最少6年;
業主委員會須準許業主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帳簿或帳項紀錄及任何收支表或資產負債表;及在收取合理的副本費后,向任何業主提供該名業主所要求的紀錄或文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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