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3.15又快到了,也許這一天消協的電話可能比較容易撥通,也許這一天你會發現商家會格外熱心,當然,這一天街上的咨詢點、投訴點、甚至免費服務點也會多起來,但除了專家呼吁,消費者咨詢以及商家做秀外,對我們這些拿起法律武器嫌太重,跟商家糾纏又嫌太煩的普通消費者來說,3.15是不是還缺點什么?
前天記者見到一位從國外回來的律師朋友,請他就我國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還有哪 些差距發表一下高見。他張嘴就說:關鍵是法律條文倒不少,但過于泛化,不夠具體,尤其是對什么行業,什么商品,怎樣的侵權程度,多少賠償金額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有一個3至5倍的賠償范圍。也就是說,你花3000元買的保險柜有質量問題,最多只賠你15000元,至于你因保險柜質量問題而丟失了100萬,那就要另外打官司。
其二是法律管轄范圍不明確。到底是針對商家還是針對廠家沒有明確定義,讓消費者無所適從。許多消費者被侵權后一般只是找到商家卻不去找廠家,即使找到廠家,廠家也只需對這一件或是這一些商品負責,而不是對這一批更不是對這一類型的商品負責。國外廠家可能因為幾輛汽車出了問題就要將同類型的一批汽車全部召回,而這在國內是不大可能的。
第三是侵權界定不明確。在國內你非得拿著破鞋才能去向人家索賠鞋款,而國外的消費者卻可以以抽煙受損為理由,向煙草公司申討上億美元的索賠。
第四是消費者在質詢、申請鑒定、投訴、索賠等過程中手續太過繁雜。消費者普遍沒有精力,或者說是沒有足夠的能力去索賠,而國外的質量投訴一般都附帶有保護消費者投訴成本的條款。
還有就是消費水平普遍較低,城鄉消費差別大,許多消費者只要便宜,不管真假,0.5元一包的方便面及5元一雙的皮鞋在有些地方滿街都是,因消費觀念落后而滋生侵權的現象確實存在。
再者就是廠家及商家本身的守信觀念落后,品牌意識不強。說到底還是整體的誠信環境有待提高。一旦造假的成本低于受罰及賠償的風險成本,造假就會屢禁不止。假如造假獲利可得10萬元,罰款才15萬元,三次抓一次還是有錢賺,那些膽大一點的“屢敗屢戰”也就不難理解了。
最關鍵的還是相關法規不健全、不嚴格,政府采取的力度太小。在美國,就曾有過一位假肢制造商因造假傷及一位殘疾人,最終不僅被罰光家產而且被判入獄,出來時連工作都找不著,只好流落街頭去討飯。
3月15日那天除了展展假貨、搞搞咨詢外還能有點什么新花樣?朋友擺擺手說,這還用講,動點真格的唄。集中揪一兩個“百煉成鋼”的出來整他個底朝天,法院、媒體、消費者齊上陣,把那一兩個“硬骨頭”徹底活埋了,讓他永世翻不了身。
曾業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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