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張建高
又逢“3.15”,媒體上有關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之艱難的報道俯拾皆是。眾多消費者放棄維權,與其說他們維權意識淡薄,毋寧說是因為維權負擔太重,困難太大。消費者們需要的已經不再是權利意識的提醒,而是讓維權之路變得好走一些的實惠。
消費維權有多難?昆明市的陳先生4年前花53萬元,買了某大廈的一套在建商品房,付款不久大廈停建了,房地產商不退錢,理由是“有關部門讓停蓋的”。陳先生贏了官司,法院卻說執行問題“要等有條件時才能解決”;到主管部門去問,答復是“事情很麻煩,不知道該怎樣解決”。還有媒體報道的吉林市董先生更慘,買商品房4年了用不上水,連官司都贏不了,因為那家房地產商的法定代表人后來當了副區長,直接干預法院辦案。這還不算最難的。據媒體公布的中國消費者協會資料,去年消費者投訴的醫療糾紛,迄今沒有一件能順利解決。
仔細想一想“弱勢群體”這個詞,當消費者個人面對制造、銷售消費品的商家,面對強勢的政府機關,若非身居要職或者財大氣粗,人人就都是弱者。按部就班的復雜程序、有關部門不愿解釋的種種“理由”,使大多數遭受侵權的消費者望而卻步。
我們贊賞那些不惜以一己的巨大犧牲,換取大眾的覺醒和社會進步的人們。他們磨破嘴、跑斷腿地奔波申訴,花費幾千元以求一元甚至一分錢的官司勝訴,確實推動了消費維權的進步。但我們也理解更多的人在成本明顯高于收益的情況下放棄維權的行為,因為這符合經濟學中的成本理論。我們不能理解,更無法贊賞的是,為什么要把這么多消費維權的事推給消費者協會,推到法院?為什么要讓已經受害的消費者個體承擔那么多維權成本?
維權負擔過重造成的消費者棄權,并不值得那些沒有成為被告的“被告”們自豪。從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大局來看,消費者放棄維權慣壞了廠商,麻痹了監督管理部門和法律,延緩了社會消費質量的提高和經濟發展。這里沒有贏家。奢望消費市場純凈得一塵不染不現實。我們只能從社會管理角度希望把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關口盡量前移,在制定法律法規和政府決策時就把消費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強調商家和管理監督者對消費糾紛的責任。我們希望政府依法行政,但首先希望法律法規本身公正公平。地方的政策、法規以及行政決策方便投資經營者是應該的,但絕不能以犧牲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
今年“兩會”上,朱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以更大的決心和更有力的措施,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頭一項任務就是打擊假冒偽劣,而且把社會信用建設作為治本之策。這是給今年“3.15”最好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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