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同樣是東芝筆記本電腦的質量問題,美國人獲得巨額賠償,我國消費者卻所得甚少;同樣是三菱帕杰羅的用戶,國外消費者能享受“召回”,而我國消費者只能“受欺負”……在過去的一年中,因為法律保護不力,我國消費者權益受損的事件頻頻發生。在3.15即將到來之時,記者從市消協獲悉,《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修訂草案已完成聽證程序,新《條例》重點修改了四大問題,如能出臺,它將直接改變消費者目前的“弱勢群體”地位。
焦點一:大宗消費遭欺詐可否退一賠一?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退一賠一”。但是商品房和汽車等大宗商品卻未列入其中。隨著這些商品消費的升溫,該領域的欺詐問題已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而這類投訴往往涉案數額巨大,要不要適用“退一賠一”原則也是《條例》修改過程中爭執不下的難點。從修訂草案看,第57條已明確規定:“涉及大宗消費品或服務的,可以根據消費者受到欺詐部分的實際損失加倍賠償,也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草案同時規定,欺詐行為的舉證責任在經營者一方。
焦點二:哪些精神受損可獲賠償?
人們常會聽到類似新聞:國外某老太摔了一跤就可獲賠數十萬乃至上百萬元,遠遠超出了其醫藥費價值,同類事情在我國卻聞所未聞。究其原因,我國《消法》有關精神損失的賠償缺乏實際操作性。而消費者遭遇侵權時受到的精神折磨往往遠不止其投訴的實際標的價值。正在修改中的《條例》彌補了這個缺陷,第58條明確規定下列情況可獲精神賠償: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的;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或攜帶物品的;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致消費者具有人格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其他精神損害的情形。
焦點三:嚴重缺陷商品是否應當召回?
中國消費者因缺乏“召回”制度吃的虧,在去年的東芝筆記本電腦和帕杰羅轎車事件中被反映得淋漓盡致。此次《條例》修改在“召回”制度上與國際慣例接上了軌。第35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仍可能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通過有效方式將實情告知消費者,并采取修理、更換等召回商品措施,同時中止或停止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
焦點四:能否對侵權事件防患于未然?
目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采取的是“有告受理”的形式,實質是消費者權益受損后的事后補償。如何對侵權事件防患于未然?此次《條例》的修改有三項制度創新:消費信息發布制度,如通過發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預防某些欺詐和坑害行為;消費糾紛情況公告制度,將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產品(如汽車、食品、藥品)和與生活密切相關行業(電信、水、電、氣、住房)的投訴情況向社會公告;經營者年度監督評議制度。
(記者劉芳)
股票短信一問一答,助您運籌帷幄決勝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