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 張智育
提及假冒偽劣產品,人們莫不“談虎色變”。假酒、假煙、毒油、毒大米……假貨業已浸透到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嚴重影響到人們的正常生活和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制假層出不窮,打假任道重遠,亂世當用重典,打假必出重拳。
現階段低層次造假越來越少,造假已向高階段發展,涉及商標沖突及服務類的案件明顯增多,造假、販假活動在地域、手段與內容方面相較以前都有了極大的變化,假冒之產品幾乎可以達到以假亂真的地步,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對假冒偽劣防不勝防。基于制假之誘人利潤,在當事人被行政、刑事制裁后,繼續制售假冒產品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這已成為打假工作中的一道難題。
打假涉及三方面的力量,即政府機關、知識產權人和消費者。制假、售假等行為首先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國民經濟秩序,國家機關為維護國民利益、社會秩序而立法、制章,并以懲罰的形式對其規范,國家機關是打假的最重要力量。其次,假貨橫行,使知識產權人利益受損。利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權益,使其自覺或不自覺的成為打假的重要力量。消費者是假貨的直接受害人,其對假貨有切膚之痛,為保護自己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侵害,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武器,消費者日益廣泛參加打假。這三方力量相互獨立,不可取代,并可相互配合。
目前打假不利的主要問題是在執法上,地方保護嚴重,有關機關避重就輕,曲解立案標準,以罰代法,訴訟法對采用臨時性措施規定的限制較大等原因,是執法無法深入下去的原因所在。亂世必用重典,打假必出重拳。打假力度要加強,必須要做的,就是以立法的形式制訂明晰統一的“打假條例,并加大“法定賠償額”的額度,建立統一專業的國家執法隊伍,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力打擊制假、販假,消除其社會危害,以最終達到保護權利人和消費者的目的。
打擊假貨是全社會的責任,更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在打假工作中,國家機關有“權”,知識產權人有“錢”,消費者有“理”,三方協作,假貨猖獗的情況能夠得以控制,市場秩序能夠得以好轉。
當假冒偽劣產品成為社會毒瘤時,我們進行打假行動之意義已不僅僅限于鏟除“毒草”,其目的更應是普及知識產權知識,發揮、利用法律的教化、指引功能,讓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真正進入更多人的心里,從而建立起有廣泛群眾對知識產權有較高認識,有完善法律為打假護航的社會環境,消除假冒偽劣產品的滋生環境,使社會經濟秩序良好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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