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人持物證在被告門前 康海峰/攝
新快報訊 (記者 康海峰)“康師傅” 冰紅茶里竟有蒼蠅!?昨日下午,消費者彭林狀告“康師傅”牌冰紅茶一案在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悉,狀告冰紅茶生產廠商的產品責任糾紛案在廣東省尚屬首例。
冰紅茶內驚現“死蒼蠅”
去年12月5日,在深圳務工的湖北監(jiān)利人彭林,到東莞市常平鎮(zhèn)橋河工業(yè)區(qū)找老鄉(xiāng)玩。當日下午2時許,彭在一間士多店內買了一瓶“康師傅”牌冰紅茶飲料(標簽及瓶身標明:該飲料為檸檬口味,生產廠商為廣州頂津食品有限公司,出廠日期為 2001年9月19日)。彭習慣性把飲料拿到亮處看了一遍,突然發(fā)現瓶內存有大量異物,十分混濁,其中部分異物疑為昆蟲(彭林稱昆蟲是蒼蠅)尸體。
彭林說,他以前經常飲用該品牌的冰紅茶,見此情景,頓時覺得極其惡心并欲嘔吐。隨后,彭通過雜貨店老板,找到“康師傅”牌冰紅茶的上級批發(fā)商反映此事,但一直未有滿意答復。據彭林稱:后來他又與雜貨店老板一道,撥打飲料標簽上的“消費者服務熱線”電話,電話雖有人接聽,但之后也不了了之。
直到彭林通過律師進行交涉,廣州頂津食品有限公司才派員調查此事。然而,公司調查人員對彭林所購“康師傅”牌冰紅茶的真假情況不置可否,對有關賠償事宜也無具體意見。
消費者怒向廠家索賠1元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彭林于今年1月10日將廣州頂津食品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彭林向法院提出了四方面的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二、判令被告雙倍返還購物款7元;三、判令被告在媒體上向廣大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認為原告無法律依據
針對原告的四項訴訟請求,被告認為,彭林沒有購物發(fā)票,不能認定其是該公司產品的消費者;此案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對原告予以兩倍賠償,只能依照《產品質量法》,一比一賠償;由于原告索賠金額過少,因此沒法律依據賠償其精神損失費及在媒體上登報致歉。
而原告代理人認為,原告已明確地敘述了自己購買冰紅茶的小店地點、店主的姓名及當時的其它情況,對方當庭并未提出異議,法院已予以認可。另外,小店是定額納稅的,是沒有發(fā)票可開的,因此,彭林作為消費者的身份是肯定的。同時,對方也未提出彭林不是消費者的理由與事實依據。
由于法院未當庭宣判,本報將繼續(xù)追蹤報道此案。
原告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就此案的法律問題,海南新東方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吳濤律師認為,《高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健康權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彭林可以請求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及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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