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京3月12日電(記者石永紅)記者去年6月在南京鼓樓醫院迎來了兒子的降生,卻遇到了一起令人起疑的“新生兒疾病篩查”。雖幾經查詢,至今也沒得到滿意的答復。
去年6月15日,記者的兒子在鼓樓醫院出生。記者帶著喜悅忙前忙后。這時候一位穿著白大褂的女醫生叫住了記者,說是要為新生兒做檢查,收費105元。忙亂之中,記者交了錢,拿到了一張收據。記者注意到,當時同在產科住院的產婦還有不少人也交了錢。這位女醫 生告訴我們:“檢查結果大概過七八天寄到你們家里。”
時間飛快,一轉眼到了今年1月,記者的兒子已經7個多月大了。記者想起這份檢查結果還沒有收到。恰好從當地報紙上看到這家醫院院長的名字,于是便給院長同志寫了一封信,要求查一下是怎么回事,為什么收了錢卻不寄檢查報告?
信發出后10來天,音信全無。想想院長同志可能公務繁忙,未及拆閱信件,記者又把信件全文傳真至鼓樓醫院。這次倒是反應很快,醫院紀委的一位姓高的女同志很快與記者聯系,并讓產科的一位醫生在電話中向記者解釋:“這個新生兒疾病篩查是鼓樓醫院代南京婦幼保健中心實施的項目,鼓樓醫院負責收費、抽血,檢查由婦幼保健中心完成。”
記者當即表示:“檢查由誰完成都可以,但報告總應該寄給我。”這位醫生竟這樣回答:“檢查結果沒什么問題的話,就不寄報告了。”記者隨即反問她:“當時收錢的醫生可不是這么說的。而且你不寄報告就表示沒問題,那么孩子以后如果有事怎么辦?再說,連檢查報告都沒有,我怎么知道你有沒有做檢查呢?”記者認為,醫院收了錢做檢查,出具一份檢查報告是理所當然的事。既然是在鼓樓醫院交的錢,鼓樓醫院就有義務給一個“說法”。
在得知記者對醫院這樣的答復不滿意后,鼓樓醫院紀委的高女士表示將向南京市衛生局婦幼保健處匯報此事,并說將把記者的手機號碼告訴他們,請他們直接與記者聯系。但直到兩個多月后的今天,記者也沒接到任何有關此事的消息,也再沒接到鼓樓醫院的任何電話。記者的這次“維權”行動,看來只能不了了之了。(完)
消費者維權應注意兩大問題
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記者鄒清麗)在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要想順利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注意兩大問題。
首先,消費者必須持有相應的消費憑證,即國家稅務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其它任何收據都難以作為法律憑證使用。對經營者開出的發票,消費者應認真核對日期、金額、商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等是否填寫符實;進口商品還應寫明產地,原裝還是組裝;大件商品的編號也應該正確填寫。
其次,一旦碰到突發性產品責任事故,應在采取搶救措施的同時,保護好現場,并盡快請有關人員到現場勘察,獲取盡可能多的證據。據有關部門介紹,在近幾年受理的消費者投訴中,最棘手的是調解產品意外責任事故使消費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投訴。如啤酒瓶、汽水瓶、壓力鍋、彩電爆炸,使用燃氣熱水器傷、死人等。多數消費者在事故發生后,只顧搶救人和財物,忘了保護現場,更想不到請有關人員做現場勘察,致使事故責任難以分清,問題很難妥善解決。(完)
哪些情況下可做消費索賠
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記者鄒清麗)當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時,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一倍的賠償。這在我國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明確規定。
據記者了解,在其他一些情況下,消費者也可做消費索賠。一是延時服務可以索賠。一般情況下,我們接受電信等行業的服務時,如果不及時付費,就會被強行收取滯納金。同樣道理,當我們作為消費者,付了費,卻沒有按時得到應有的服務,也應該得到損失賠償。二是贈品偽劣也可索賠。目前市場上經常有“買一贈幾”的促銷行動。從法律的角度講,這種促銷贈予與一般的無償贈予不同。因為消費者付款購物才得到贈品,贈品也應算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所以,這些贈品必須是合格產品,否則,則可看作經營欺詐行為。三是耽誤使用可以索賠。消費者如果因為買了不合格產品,耽誤使用造成損失,應依法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據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已確認消費者的這一權益,消費者可以據此索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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