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盯著眼前的監視屏幕,計取“回扣”所得。(央視)
本報記者龐永厚整理
春節期間,桂林旅游部門為了解決時下遭到諸多非議的導游私拿“回扣”問題,進一步規范導游市場管理,在日前出臺的《桂林市旅游中介服務傭金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旅行社或司陪人員將實行納入稅務和企業財務管理渠道的傭金制度,由此來遏制旅游回扣。據中央電視臺報道,這個規定將旅游傭金支付比例暫定為不超過銷售金額的25%。據介紹, 這種變“回扣”為“傭金”的方法在目前國內旅游城市中還是首次。那么,這種“明傭金”真的能堵得住“黑回扣”嗎?
導游盯著監視器撈“回扣”
“回扣”原是商家采用的一種促銷手段,近年來這一手段被淋漓盡致地用到了旅游行業,成了一個連業界人士都并不避諱去談論的所謂“行規”。“回扣”由吃住行玩到購物,處處都有。據業內人士分析,幾乎所有的導游都或明或暗地與賓館飯店旅游商店及各大景點都有密切聯系,上述單位為了廣拉客源,自然打起了導游的主意,最好的手段當然是給回扣。幾乎所有的游客都有這樣的經歷,當你正玩得高興時,突然導游宣布下一個目的地是參觀某個購物商場。或現場品茶之后讓你掏錢買茶,或在表演慘不忍睹的被“蛇咬、火灼”涂上“良藥”立馬就好之后,讓你買各種靈丹妙藥。在這些過程之后,每個導游無一例外會得到一筆數額不菲的回扣。從而,引起的有關旅游購物的投訴近年一直不斷。
導游們究竟是如何大肆撈取放不到桌面上的“黑回扣”呢?去年11月,中央電視臺曾在《焦點訪談》欄目中披露了其中的非法交易:
在海南島,一些旅游團的導游以可以買到團體票為借口,帶領游客參加一些自費活動和購物活動,并私自增加觀光項目,從中大肆收受回扣。在一購物點特為導游設立領取回扣的秘密房間里,安有6臺監視器,導游們通過監視器可以清楚地看到游客付賬的情況,從而保證自己不遺漏應拿到的回扣。在房間的墻壁上還掛有獎勵細則。當導游或司機的進店次數和購物額累積到一定數量時,還會有除回扣以外的獎勵,經計算,回扣率竟高達近50%。
“回扣”何以成“行規”
據了解,早于1999年10月1日頒布的《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就明確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時至今日,私拿“回扣”之風仍十分猖獗,成為一種人人皆知的“行規”。
旅游界人士指出,主要原因在于,由于旅游界越來越激烈的競爭,許多旅行社都在拼命壓縮成本,尤其是降低人員成本,致使導游,成為越來越不樂意管的對象。普遍情況是,不少旅行社只養很少的幾個“王牌導游”,旺季時再從社會上聘用,每月底薪三五百元;還有就是幾乎全部用每月很少底薪從社會上聘用。于是形成的惡性循環是:導游和全陪以及司機聯合起來,投靠了旅游商店,利用客人購物收取回扣補充收入。更有無良旅行社用回扣沖抵低團費,不僅壓迫導游,也對購物回扣等行為睜只眼閉只眼。
可見,在沒有新規定出臺前,對導游的管理,僅靠行政法規的控制力極其有限,目前幾乎處于“三不管”狀態。對此,廣東省旅游質監所前副所長蘇捷女士曾深刻地指出,導游該不該拿回扣,該拿多少,這只是現象,實質是導游管理體制與方法與當前市場不相適應。所以迫切需要出臺更符合市場的法規來規范旅游市場中的“回扣”暗流。
“明傭金”堵得住“黑回扣”嗎
終于,廣西桂林旅游部門第一個站出來自揭“瘡疤”,向“回扣”開刀,提出實行導游傭金管理制度,以此來遏制旅游回扣。
據報道,作為優秀旅游城市的廣西桂林日前出臺了《桂林市旅游中介服務傭金管理暫行規定》,并從今年春節黃金周開始實施。
據悉,今年春節期間將有21萬游客到桂林旅游,為此,新實施的這項規定明確指出,旅行社或司陪人員不得私拿回扣,實行納入稅務和企業財務管理渠道的傭金制度。旅游傭金支付比例目前暫定為不超過銷售金額的25%。餐飲經營單位不得給予旅游組織者停車費、人頭費,經營單位不得采取提供免票、禮品、餐券等方式變相提高傭金支付比例。經營者對傭金的收受不如實入賬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有關人士認為,在國外發達國家的一些服務性行業,有著較為成熟的傭金制度。中國的導游管理如能盡早借鑒國外的辦法,讓導游的回扣普遍合理合法化,一切交易明示入賬,繳納應該繳納的稅金,那么,不僅能讓導游的灰色收入“見光”,有效堵住“回扣”暗流,也可以對規范和凈化旅游市場、留住優秀的導游人才起到積極的作用。
整治“回扣”應綜合治理
同時,有人指出,整治“回扣”也應綜合治理。傭金制度能否取得實效,“回扣”之風能否剎住,關鍵在于監督機制的透明性和嚴肅性。比如旅游公司應建立一支對導游評估的質檢組,每個團回來后,把司機、導游與游客分開,由質檢組詢問并回收游客對服務的反映,以此來核查導游是否有違規行為。
此外,工商部門應加大嚴厲查處和整治旅游市場交易中高額回扣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力度,以及建立旅游定點單位購物臺賬制度,通過核審企業來往賬目,檢查企業是否存在賬外暗中給予旅行社或導游、司機回扣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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