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梁捷
特邀嘉賓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商法經濟法室副主任劉俊海
本題提示 “入世”以后,消費者的選擇權將會更加豐富,僅僅通過現有手段保護消費者權益就顯得更加捉襟見肘。因此必然要改革和完善現行立法,特別是廢止侵害消費者權 利、確認甚至縱容壟斷性不當利益的“惡法”條款。小額消費訴訟應采用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也可考慮適用《民訴法》規定的集團訴訟登記制度,以方便消費者。
記者:“入世”后,外國商品、服務和商家會大量涌來,消費者在更自由地“用鈔票投票”的同時,也將面臨更多的誘惑和陷阱,這就更需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您對此有什么建議?
劉俊海:首先要改革和完善現行立法,在開放我國市場的同時,確實提高保護消費者的立法水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只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而是整個市場經濟立法的宗旨。凡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都應接受該宗旨的約束和指引,不得與之沖突。
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影響,現行不少立法文件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門起草的,其中包含著一些侵害消費者權利、確認或縱容壟斷性不當利益的“惡法”條款。立法機關應對這些條款進行徹底清理,建議收回此類法規的立法起草權,提高立法過程的透明度,避免委托具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部門獨家起草法律。同時,立法應具有可操作性,不應過分依賴行政機關制定的實施細則或辦法。
除了立法改革,還要健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監督體系。既要加強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也要鼓勵消費者和商家的監督,還要支持新聞媒體、消協和行業協會的監督。在法律的適用上,應遵循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補充適用的原則。
記者:在適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時,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間的適用問題,您對這個問題怎么看?
劉俊海:普通法和特別法是相對的。對于《民法通則》而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特別法;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言,涉及特定消費領域的行業管理法是特別法。在適用上,應遵循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補充適用的原則。但不管是普通民事規范,還是特別民事規范,都是民事規范,都要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和保護弱者的原則。在立法機關廢止有關法律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條款之前,法院、仲裁機構和調解機構尤其應注意此點。
記者:您在《公司的社會責任》專著中倡導強化商家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您能否作一介紹?
劉俊海:消費者是商家的衣食父母。商家應把增進消費者利益視為公司的經營目標和行為指南之一。商家在商法和商業倫理兩個層次上對消費者承擔社會責任,既是商家的法律、倫理義務,也是商家占領市場份額的重要經營方略。
《公司法》應當調整董事只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傳統態度,授權董事在作出公司經營決策時,適當考慮消費者利益。商家應當制定充分尊重消費者利益的《消費者政策》。目前的獨立董事試點應包括消費者代表。為確保消費者董事的廉潔與效率,他們對廣大消費者負有定期社會報告義務。消協還應組織商家制定科學的指標評價體系,建立商家社會信用評級制度,幫助消費者行使知情權和購物選擇權。商家應自覺在產品設計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為消費者提供便利,如對缺陷產品自覺實行產品召回,設立24小時消費者免費投訴和維修電話,對某些商品實行無理由退貨政策等。
記者:小額消費糾紛歷來是棘手問題,消費者為打贏小額消費官司,花費精力太大。您對此有何見解?
劉俊海:要建立由協商、調解、仲裁與訴訟等多種渠道構成的金字塔型小額消費糾紛快速解決機制。首先,要鼓勵商家與消費者協商解決糾紛。爭取通過協商化解絕大多數糾紛。其次,要進一步提高消協與工商等部門的調解成功率。其三,要盡快打通仲裁途徑。浙江等地消協與仲裁委員會共同努力,設立仲裁委員會分支機構,積極受理消費糾紛的做法應予肯定和推廣。其四,法院應在立案、審理、判決和執行等環節充分體現簡便、快捷原則,重點解決立案難、執行難問題。從長遠看,小額消費訴訟應由簡易程序跨入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民訴法》規定的集團訴訟登記制度也適用于小額消費訴訟,從而方便消費者在他人起訴時搭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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