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王蘇伊
消費者楊先生喜歡到玉淵潭公園游泳,很想在玉淵潭公園一帶購房。今年4月5日,在北京舉辦的盛大春季房地產展覽會上,楊先生被刊登在4月5日的《北京晚報》、《北京青年報》、《精品購物指南》上有關“榮豐2008”房地產廣告所吸引。廣告上說:“榮豐2008全能罕有西二環高級外銷公寓,距長安街僅800米,距金融街1500米,到三里河僅2公里車程,
政要大機構云集,商住兩宜,發展潛力無限。每建筑平方米均價6900元,發展商:北京榮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笨戳藦V告之后,楊先生非常高興,心想在這個地方購房正符合他的要求。于是,楊先生在展覽會期間交了2萬元定金。然而,當楊先生去實地考察時,才發現上了廣告的當,“榮豐2008樓盤”竟然位于特鋼廠廠區內,北臨蓮花東路到長安街的直線距離長達1000米;往北是鐵路線出不去;東面和西面沒有出口根本走不通;唯一的出口設在南面,但出門后卻不能左轉彎,需向西繞道六里橋掉頭,再向東行駛,繞行廣安門橋,再向北,到三里河起碼要7—8公里。與廣告上宣稱的“距長安街800米,到三里河兩公里車程”大相徑庭。當楊先生發現上當要求退款時,發展商卻說:“錢不退,你到哪里去告都行!
楊先生僅是一名普通消費者,小心翼翼地拿出一輩子積蓄去購房,沒想到卻受了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稄V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和《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的規定,此廣告明顯存在消費欺詐行為:
首先表現在“榮豐2008樓盤”項目位置的表述上。按照《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條:“房地產中表現項目位置,應以從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干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來表示距離。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卑l展商所宣傳的“榮豐2008樓盤”位置,是地圖上的表面位置,而不是消費者能夠走的交通干道的實際距離。發展商在廣告中所宣傳的“到三里河僅兩公里車程”是距離概念?還是時間概念?車程是指汽車?還是自行車?還是摩托車?以含糊的“概念性”距離作廣告,極大地誤導了消費者。
其次表現在“榮豐2008樓盤”的價格上。發展商在廣告中宣傳:“每建筑平方米均價6900元!逼渲械摹熬鶅r”,從字面分析是該房地產銷售價的平均價格,但消費者還是不明白該房地產的實際價格!斗康禺a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九條:“房地產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而不能用模棱兩可的廣告語來誤導消費者。
截至記者發稿時,“榮豐2008”的開發商仍然沒有退還楊先生所交的兩萬元定金。雙方的糾紛還在持續。本報將進一步關注事態的發展。
《市場報》(2001年11月06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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