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軍
本報哈爾濱訊 “禁止自帶酒水”,這樣的店堂自制告示視為非法。日前,哈爾濱尚志市法院受理一起店主自制告示、消費者被罰的案件。酒店業主當庭向消費者退賠200元罰款并道歉。同時,撤下“禁止自帶酒水”店堂告示。
今年7月16日,韓偉生在亞布力的一家名為“助興酒店”的飯店用餐。韓偉生把在一平價超市里購買的白酒、飲料等帶到了飯店。結賬時,被該飯店罰款200元。服務員解釋罰款理由是本店有告示:“禁止顧客自備酒水,違者視情節罰款”。韓偉生被迫交了罰款。事后,韓偉生訴至法院。
鑒于店堂告示在當地的飯店都在懸掛,此事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尚志市法院的法官到該店調查,確實該店正堂有“禁止顧客自備酒水,違者罰款”字樣的公示性宣傳。在庭審中,助興酒店老板振振有詞:“既然你見到宣傳,又接受服務,視為同意合同化的約束,自備酒水違約,受罰應當。如都自備酒水,酒店經營什么?”
法官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業主進行細心講解:自制合同不得對消費者有不利規定的義務,如含有所列內容,其內容無效。業主主動退還罰款200元,向原告韓偉生口頭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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