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經濟共同體(簡稱EEC)1976年發布了《EEC化妝品規程》,此后歷經多次補充和修改,目前,規程內容包括15項條款和7個附件。這是EEC成員在其共同貿易中對化妝品的規定。其中對化妝品包裝標簽的規定十分嚴格,要求EEC成員國需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確保在市場上銷售的化妝品包裝、容器或標簽上標記明顯易見,并包括以下5項內容:
首先,標明生產者和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或注冊的辦事處。成員國可以要求在EEC以外
生產的化妝品注明來源國家的名稱。其次,容器的內容量。第三,最低有效期。有效期系指產品在規定期內,在適當條件下貯存能繼續保持原有功效,特別是不能對人體產生有害影響。應該注明:最好在某日期以前使用。必要時,需說明滿足保證期限的條件,日期要說明月和年,有效期超過30個月的化妝品,不需注明有效期。第四,使用時的注意事項。特別是要將使用條件、范圍和警告印在容器的標簽上。如果由于實際原因做不到時,可印在包裝或說明書上。在這種情況下,在容器上需要標注簡語,指示消費者參看說明。第五,生產批號或鑒別標志。當由于包裝太小的實際原因無法標注時,可將這些內容放在零售包裝上或外包裝上。
各成員國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標簽、說明和廣告中禁止以圖形或其他形式,使用一些措辭、名稱、商標或形象來暗示化妝品本身并不具備的某些特征。
(劉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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