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添
漫步在大街小巷,經常可以看到許多酒店、餐館都掛著“禁帶酒水”的牌子。有的雖然沒寫,但顧客們好像都知道有這么一回事。這些地方酒水的價格往往要比市場上高出百分之五十甚至是一倍。一位在酒樓工作的朋友私下透露:以前他們沒這個規定,前來消費的顧客雖然多,但他們一般都是自備酒水,所以賺的錢并不多,現在就不同了,每天光從酒水中
就可以獲得不少的利潤。在與一酒店經理聊天談及這個問題時他很有感慨地說道:“顧客在消費時單酒水消費就占了三分之一甚至是一半,是經營利潤的主要來源,禁帶酒水也是出于管理方面考慮的,另外,同行們對這個問題基本約定俗成,自己另辟蹊徑也不好。”我們知道這無疑是一種借口。很多顧客也反映現在酒樓、飯店禁帶酒水而且隨意抬高價格使得他們在這些地方的消費增長了三分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由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是否自帶酒水進酒樓、飯店消費是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不得進行限制。一些地方的餐飲行業自主約定禁帶酒水,其實也就使得這些地區的消費者選擇消費的權利受到了限制,而且這也是一種附加且帶強制性的服務方式。另外,經營者的此舉也是一種暗示:如果你要帶酒水則不準進入消費。這完全是對消費者選擇權和決定權的剝奪。“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雖然顧客在就餐消費時可以不選擇酒水,但只要是去了,誰不多少喝上一點?經營者正是基于顧客的這種選擇考慮,目的是為了掩蓋他的那種變相的強制交易行為。另外,一些檔次較高的酒店里規定最低的酒水消費金額,如果消費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仍然按規定額計算,這顯然是一種赤裸裸的強制交易行為。“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禁帶酒水明顯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因為此內容沒有法律依據。酒樓、飯店的服務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是否自帶酒水是消費者的權利,加以限制明顯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實這是經營者對信譽的自我降格。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禁帶酒水進入酒樓、飯店消費的規定是違法的。這種規定在餐飲行業中的普遍存在暴露出其中的問題:一些經營者過度追求利潤,不惜代價去損害消費者的權益,這反映我們的很多經營者法律意識還很淡薄。另外,這也和市場監管職能部門的執法力度不大有關。廣大消費者要積極拿起法律武器去抵制這種非法的消費服務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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