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20日電(記者張建平)針對近一段時期商家打折促銷活動而引發的各種問題,中國消費者協會今天鄭重發出警示,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7個問題。
中國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的7個問題分別是:
1.購買明碼打折商品時,必須看清商品價簽所標內容。
國家計委發布的《關于商品和服務實施明碼標價的規定》中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標簽、價目表,如實標明降價原因以及原價和現價。北京市物價部門規定:未經監制的標價簽可使用到明年6月30日;降價價簽7月1日正式執行。從7月1日開始,各行各業一律使用物價部門監制的價簽。但至今還有待全面執行,希望廣大消費者監督商家的價簽標注行為,慧眼識破打折假伎倆。
2.貨比三家是抵御價格欺詐的有效武器。
隨著國家對部分商品價格的放開,同一件商品的價格,會因商家降價優惠的幅度不同而有所差別。如果想用相對較低的價格購買商品,貨比三家是最有效的方法。同時,更有利地打擊價格欺詐的非法競爭手段,從而維護消費者自身的正當權益。
3.倡導理性購物,避免盲目消費。
面對激烈的打折熱潮,消費者更應理性消費。購買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看清商品的款式、質量、型號、性能、說明,留意商家的降價原因,不要因一時沖動或輕信商家宣傳而把一些實用性不大、過時或低端技術產品帶回家,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4.警惕商家以“降價商品不許退換”為借口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商品打折銷售是經營者的促銷手段,降價的原因與商品應具備的質量、功能無關,所以經營者不能因此免除應承擔的商品“三包”。對此《產品質量法》第40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45條都有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打折商品時,應當知道,正常的商品打折與處理品、殘次品、滯銷品降價不是同一個概念,對打折商品,如商場事先未標明其質量缺陷,就不屬于處理品,應該按正常商品對待,享有同正常商品一樣的售后服務保障。只要是消費者合理的退換貨要求,商家就不能以任何理由規避責任。
5.警惕設在“最終解釋權”背后的陷阱。
商家和消費者在買賣活動中是兩個平等的主體,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接受不平等的規定。商家在打折促銷廣告中所稱“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這是商家單方意愿。《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就是說,商家只有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最終解釋權,任何利用所謂的“最終解釋權”規避企業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指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為兩種情況:當商家的解釋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并與消費者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時,便具有法律效力;當商家的解釋故意隱瞞了事實,給消費者造成重大誤解時,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當消費者因商家所謂的打折促銷“最終解釋權”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依據相關法律解決問題,不能聽取商家的一面之辭。
6.接受獎品或贈品時留意其標識。購買打折商品時,即使是無償得到的獎品或贈品,都應有法律規定的產品標識(參見《產品質量法》第27條之規定),否則消費者可以要求更換,或向相關部門申訴。尤其是化妝品、食品等關系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更應留意獎品或贈品的標識。建議消費者在沒有相應標識的情況下不要輕易使用。
7.留好相關購物憑證。
購買商品之后,消費者應留好購物小票、發票,保存好商品標簽和包裝,以便出現質量問題時順利退換貨,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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