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的牡丹交通卡似乎生來命運多舛,剛剛因正面圖案侵權賠了20萬,現在又與北京兩位律師對簿公堂。本月10日,西城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了胡希平、張捷狀告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牡丹交通卡一案。
原告:牡丹交通卡有“六大罪狀”
胡希平、張捷是北京實現者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律師,他們于1999年7月1日在海淀區(qū)一工商銀行辦理了牡丹交通卡,辦卡時被要求在已印制好的一張《牡丹交通卡領(補)卡通知單》上簽字,其背面印有《牡丹交通卡使用須知》。領卡后,他們認為這份合同本身存在嚴重違法之處,并針對《牡丹交通卡使用須知》的有關規(guī)定,給牡丹卡列舉出了“六大罪狀”:1、持卡人應在活期帳戶里保留一定(不低于10元)余額——為何占用持卡人財產?2、密碼輸入由電腦自動生成——密碼的安全作用何在?3、該卡不受理掛失——為什么不許掛失?4、如因機器故障或客戶自行操作失誤造成的差錯,持卡人應接受我銀行根據計算機提供數據做出的相應處理——機器故障的責任為何要由持卡人承擔?5、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由該行負責解釋——未盡事宜該由誰來解釋?6、為何未載有客戶服務電話?兩位律師認為牡丹交通卡使近300萬持卡人的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為此要求被告撤消及變更《牡丹交通卡使用須知》中的部分條款。
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部分內容實質上是請求法院對國家行政機關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進行審查。
西城區(qū)法院審理認為,由于牡丹交通卡兼具交通管理與金融信息服務功能,且交通管理功能在兩種功能中居于主要地位,因此原告領取的牡丹交通卡與通常情況下辦理的其他銀行卡具有明顯區(qū)別。原告的行為并不構成重大誤解,且《牡丹交通卡使用須知》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行規(guī)及相關法規(guī),不認為對原告顯失公平,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我們打的是公益官司!
對于敗訴這一結果,張捷律師表示,他們打的這場官司本來就是一個公益事務,要求變更合同中的一些條款,是為了促使工行采取一定的預防性措施,以免在廣大持卡人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再來補救,這是一個社會責任問題。因為沒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技術,一般人難以發(fā)現合同中的不合理之處。他們希望該案成為判例,今后發(fā)生糾紛時有據可依。至于是否上訴,張捷律師表示將考慮后再做決定。文并攝/實習記者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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