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鵬)因為機票上沒有用中文標出“行李限重”的提示和說明,劉先生在搭乘國際航班的時候因行李超重被罰款。今天上午,他以“知情權”被侵犯,把荷蘭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
1999年2月12日,劉先生購得荷蘭航空公司從北京飛往巴黎的往返機票,購票時航空公司沒有提供關于對行李托運重量限制的中文提示和說明。3月3日從法國尼斯機場準備搭乘荷蘭航空公司的班機前往阿姆斯特丹返回北京,在托運行李時,被工作人員告知,航班行李限重為20公斤,因為他的行李重達30公斤,需要收超重罰款2075法郎,折合人民幣2864元;貒,他與荷蘭航空公司交涉,認為他們應該事先用中文通知他行李重量標準,但是對方的答復是:“沒有義務根據中國的法律用中文向乘客通知行李重量限制標準”。劉先生認為,荷蘭航空公司作為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在中國境內從事航空運輸服務的外國航空服務機構,在中國的經營行為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根據《消法》的規定,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但是荷蘭航空公司卻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使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受了未曾預料的損失。
荷蘭航空公司并不認為他們的行為侵權,機票上關于行李限重用的是英文,此外沒有任何中文提示,他們稱這種機票的書寫方式是“國際慣例”,而且得到了中國民航局的批準。但是記者了解到,在和劉先生產生糾紛后,荷蘭航空公司已經在機票上用中文標注出行李限重。由于雙方沒有調解的意愿,所以此案將等待法官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