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蹇
7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因冒用信用卡消費引起的賠償案件。
“不加強商店的審核義務,豈不是縱容信用卡盜用?”“商店要為信用卡盜用承擔責任,這要求太苛刻,哪家商店還敢冒風險刷卡,信用卡制度豈不形同虛設?”———案子還
未判決就已引起爭論。
去年3月12日,楊軍的拎包遺失,包內有楊軍的身份證和一張大約有6萬元存款的長城卡。楊軍立即向警署報案,并很快向中國銀行信用卡業務部辦理了掛失手續。
當日中午12點45分到14點10分之間,兩名男子來到美美百貨,用楊軍的長城卡消費,共計花費了4萬余元。4個月后,楊軍將上海美美百貨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判決美美百貨承擔30%責任,該公司不服
楊軍認為,美美百貨在別人冒用信用卡消費時,未能及時、嚴格審查即受理了盜用的信用卡,這種過錯造成了他的經濟損失。他要求美美百貨賠償這4萬余元。
上海市徐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長城卡是中國銀行發行的一種人民幣記賬卡,其所有人憑身份證或設置長城卡密碼即可用于直接購貨或支付費用。因此,所有人應妥善保管,并將身份證與卡分開放置。楊軍應對盜用事件承擔主要責任。美美百貨公司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義務,但未盡嚴格的審核義務,也有過錯。故判決“美美”賠償楊軍1.2萬元,即30%的損失費。
美美百貨不服,遂作出上訴。
“美美”上訴稱,購物人采用的是壓卡方式消費,即出示其身份證并進行簽字,這種消費方式符合國際慣例。而商店在該信用卡消費過程中,按規定查驗了長城卡,并取得了銀行授權號。營業員仔細對照了購物人的相貌,基本與身份證照片相符;也將購物人簽字和卡上筆跡對照,也基本一致。因此,美美百貨認為自己盡到了審核義務,不存在過錯。
商家應履行何種義務
可以確定的是,楊軍將身份證與長城卡放在一起———這是一個擁有信用卡的人最不應該犯的錯誤———這決定了他對自己的損失負有主要責任。但商場究竟應該履行什么樣的審核義務,又在何種情況下應承擔責任呢?
信用卡壓卡消費行為中,營業員對消費者身份容顏的辨認程度是以普通人的辨別能力來衡量,還是以專家的眼光為標準?如果商家在整個服務過程中沒有任何違規操作,但仍出現不良后果,商家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對此,有的專家傾向于讓商家承擔“一般注意義務”,因為身份證頒發有效期一般較長,身份證照片與歲月流逝中的自然人相比應有一定差別。所以應以男女老幼臉部明顯特征作為標準。不可能要求營業員有甄別消費者與身份證照片是否“絕對一致”的專業能力。而如果商家盡到了注意義務,沒有過錯,即使出現不良后果,依然不應承擔責任。但也有人認為,應該加重商家的責任,防止商場因盲目追求效益而放松審核,防范越來越多的信用卡盜用事件的發生。
“促進生產力的發展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古往今來,這都是法律的根本任務,因此,法律應該適應“優秀生產力發展的方向”。此案的判決有可能推進信用卡制度,使商家更注重規范操作;也可能使其倒退,使商場由于怕承擔風險而拒絕使用信用卡。
那么,法律是否應為信用卡消費這一先進制度的發展把握好尺度?
銀行應該“提速”了
還有一點———信用卡被盜后出現冒名消費的情況,作為信用卡關聯的一方———銀行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銀行發現用戶信用卡內有不正常消費現象時,是否有及時告知商家、使受害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的義務?
中國銀行《領用個人卡章程》中規定,掛失前以及掛失之后的24小時內造成的掛失風險由持卡人本人承擔。據了解,這個“24小時掛失風險時限”的規定已沿用了十幾年,在信用卡使用日益普及的今天,它似乎顯得太漫長了。盜用者大可以像楊軍案中的竊賊那樣從容消費———反正,離失效還早。這么說,銀行是不是也該“提速”了?
短信發送,浪漫搞笑言語傳情
訂手機短信接收滬深股票實時行情股價預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