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7月24日消息:當事人拎包被竊,犯罪嫌疑人用竊得的信用卡在商家大肆購物,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對此,商家是否應承擔責任?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對楊某訴上海美美百貨有限公司賠償的上訴案件進行了二審審理。
去年3月12日中午,原告楊某被人竊走拎包一只,內有楊某的身份證及存有6萬余元的長城卡等物。楊于14時向警署報案,并于15時辦理了掛失手續。此時,楊某發現該長城卡已被人在上海美美百貨有限公司進行了4筆共計41820元的消費,于是將美美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未盡妥善保管的義務,應承擔70%的責任,美美公司未盡到嚴格審核的義務,應承擔30%的責任。商家不同意賠償,上訴至一中院。
二審中,美美公司稱,購物人采用的是壓卡方式進行消費,即其出示身份證并簽字。營業員在他人購物時對照了其相貌和簽字,基本與身份證上的照片及長城卡上的筆跡相符,操作程序完全符合規定的標準。所以,公司沒有過錯。楊某則提出,其在長城卡上設有密碼,但犯罪嫌疑人沒有用密碼就進行了消費。所以,上訴人存有疏忽過錯。
法庭不日將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