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楊柳報道 日前,劉先生到沈陽市北京街附近的一家飯店就餐時,攜帶了一瓶從國外帶回來的白酒,準備和朋友們一起“嘗鮮”。但是,在飯店門口,劉先生被迎賓員攔住,說什么也不讓他帶酒進去,并說這是酒店的規定,不準客人自帶酒水。因為朋友們已經點好了菜,劉先生不方便一走了之,只好把酒寄存在柜臺,這頓飯吃得實在讓人不舒心。
記者考察了幾家酒店,發現有些酒店“理直氣壯”地在顯眼處懸掛著“謝絕自帶酒水
”的告示,有的沒有公開張貼出來,但是據就餐者介紹,服務員是不準顧客攜帶酒水進門的。有一家酒店采取了“融通”的辦法,允許顧客自帶酒水,但是顧客必須接受他們的“開瓶服務”,每瓶酒收取10%—30%的開瓶費。
據顧客反映,這些“禁止自帶酒水”的酒店出售的酒水價格往往要比市場上高出半倍甚至一倍多。一位業內人士透露,酒水收入是酒店經營利潤的主要來源,約占全部利潤的三分之一甚至是一半,如果允許顧客自帶酒水,酒店將受到很大損失。
無論怎樣說,禁止自帶酒水的主要原因還是受利益驅使。本來商人在商言商無可厚非,但是賺錢也要辨明合法非法。那么,酒店禁止顧客自帶酒水,究竟是否合法呢?
據遼寧省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馮安祥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由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一些酒店賓館及其它消費場所禁止顧客自帶酒水的做法顯然違背了這條法規。酒店謝絕自帶酒水,實際上造成了消費者無法選擇酒的品種和價格,因為酒店的酒的品種和價格是確定的,消費者如果想使用酒店沒有的品種只有自帶。謝絕自帶酒水,實際上就是強迫消費者接受服務和商品,是不合法的,這一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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