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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天價社會撫養費涉嫌違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 08:21 法制日報
志靈 嚴格而又嚴謹、且相互緊密銜接的科學立法,才能真正發揮法律的剛性作用,使得計生工作更好地開展 近日,某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通報:去年以來,該省共有1678名干部、富人、名人超生被查處,其中,某公司董事長因超生“被罰”76.55萬元。據悉,這是該省目前最大的一筆超生“罰單”。其實,媒體的報道并不準確,因為超生目前所面臨的不是“被罰”多少錢,而是“被征收”多少社會撫養費。不過,雖然“被罰”和“被征收”在理念上和法理上都相差甚遠,但對于需要支出費用的“超生者”來說,兩者并沒有本質性區別,都是需要為自己的“超生行為”付出一定的經濟代價。 在貧富對立以及仇富的語境下,富人超生從來都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關涉“民憤”的社會問題。所以,我們看到,雖然各地對于富人超生的“天價罰單”一再開出,依然難以迎合公眾的心理預期。由于富人擁有大量的經濟資源,他(她)們可能比窮人更不忌憚不管是所謂的“罰款”還是“社會撫養費”,即便其為“天價”也是如此。 這其中的困境,正如湖北省人口計生委政策法規處處長江中三所言,“對于有錢人而言,幾萬元與幾十萬元的社會撫養費不值一提。再者,一些私營、民營企業主,其實際收入難以核準,違法生育后,交那點罰款不算什么,根本不能起到懲罰的作用,或者他們通過各種手段,最終只繳納了很少的社會撫養費了事,致使以上年度收入為社會撫養費征收基數的法規,在實踐中難以彰顯公正”,所以說,在實踐中“天價”社會撫養費,被公眾視為富人“交錢就能超生”的“特權”。 對于這種現象,自然會有不少人認為應當提高富人超生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此來遏制富人超生不止的浪潮。但在我看來目前征收“天價”社會撫養費在法理上不太嚴謹,涉嫌違法,遑論提高對富人的征收標準。就目前的法律而言,各地制定的征收社會撫養費辦法,所依據的都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務院制定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前者第41條明確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而后者第3條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根據立法法所確定的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征收標準,也應該在“上位法”確立的原則下“立法”,而在《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確立的征收原則中,有區別的只是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在此之外,另一個計征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就是“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也就是說,“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是否納入征收考量標準,屬于“地方立法”的自由裁量權。 根據該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3條規定,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只有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之分,并沒有納入“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標準”,只是按照當事人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這說明“地方立法”早已放棄法律所賦予的“自由裁量權”,自然對于所有人來說,社會撫養費不可能會是“天價”,而且也不會出現迄今為止“最大一筆”這樣的現象。 所以說,“天價”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有失嚴謹,它的出現要么是由于“下位法違背上位法”后的結果,要么是具體執法者擁有太多自由裁量權從而將“平均標準”偷換成“當事人收入標準”的結果,但不管何種原因,在法理上都于法無據。而這反過來提醒我們的是,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有太多的“上位法”過于原則,以至于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早已超出“合理性”的界限,成為一種“不是違法勝似違法”的行為。畢竟,即便要對“富人”征收“天價”社會撫養費,“下位法”至少也應該確立一個大致可預期的“執法標準”,而不是由執法者“漫天要價”,因為只有嚴格而又嚴謹、且相互緊密銜接的科學立法,才能真正發揮法律的剛性作用,使得計生工作更好地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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