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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金融體制的三次變革(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 16:38 《新財經》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政府放松了對金融機構交叉業務的限制,銀行機構開始經營其他金融業務,開發出多種金融工具。1990年,商業銀行獲準承銷私人發行的債券,信托投資公司于1981年獲準從事代理業務和商業票據業務,并于1994年開始獲準從事海外信托業務。 國有銀行私有化。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政府先后對韓一銀行、漢城信托銀行、第一銀行、朝興銀行等全國性商業銀行通過公開招標出售國有股的方式進行了私有化。為避免大企業集團持有銀行主要股份從而掌握銀行所有權,政府規定企業和個人可購買銀行的股份各占50%。此外,規定各銀行對排名前30位借款人的貸款占其貸款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監管部門許可的比例。 金融業對外開放。20世紀80年代以來,韓國政府逐步放寬對外國金融機構經營的限制、允許外國投資者逐漸進入資本市場并放寬外匯限制,開始實施金融業對外開放。1984年,外國銀行被批準加入韓國銀行公會,次年又準許外資銀行到韓國銀行辦理出口融資再貼現。從1988年8月起,外國銀行還可以從韓國銀行借入資金。 在外匯管理方面,1988年起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1990年起實行市場平均匯率制度,允許韓元對美元的基礎匯率以前一天市場平均匯率為基準在一定范圍內浮動。1994年后,放松了對外國銀行外匯頭寸限額的控制,進而推進韓元的國際化。 第三次變革:全方位開放 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給韓國的金融和經濟造成了巨大的沖擊。為了挽救經濟,韓國不得不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求援,在1997年12月接受IMF583億美元的援助貸款后,按IMF的建議進行了一系列金融制度改革。 對金融機構實施重組。危機后,按照1997年底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達成的協議,先后關閉了無力清償債務的14家商業銀行、2家證券公司和5家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要求的銀行。從1998年到2004年6月,政府共投入164.7兆韓元,用于補充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和購買不良債權。在對金融機構的調整和改革中,韓國政府倡導強強聯合、自愿合并,銀行的合并還得到了政府注資的支持。 改變金融監管模式。為了強化金融監管,韓國于1998年4月成立了金融監督委員會(FSC),次年又成立了FSC下屬執行機構金融監督院(FSS),對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金融監管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一、解釋相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審批發放所有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以及執照的吊銷;三、檢查、指導金融監督院的工作;四、推動金融重建計劃。 改革資產分類標準。1999年10月,韓國金融監督院公布了以債務的未來償還能力為核心的新的資產健全性標準,企業的資產健全性主要從產業風險、經營風險、營業風險、財務風險、現金流量等五個方面進行綜合性評價。由此改變了過去側重以抵押、質押及保證為授信條件的貸款方式,從而避免了因企業之間相互擔保而產生的風險。此外,將銀行的信貸資產實行五級分類,并縮短了逾期貸款確定期限。 擴大國內金融部門的對外開放。為了改善危機后出現銀行資金不足的局面,韓國制定了《外國人投資促進法》,擴大了證券市場的開放力度,出臺了允許外國投資者向國內企業注入資本等各種措施,1998年5月完全開放了資本市場。1999年12月,新橋資本收購韓國第一銀行51%的股份;2000年11月,摩根財團收購了韓美銀行36.6%的股份;新韓控股、漢拿銀行和國民銀行的外資持股率也達到60%~70%。此外,還有大量外國私人股權基金通過收購銀行不良債權進入韓國。 綜上所述,直接嚴格的政府管制在經濟發展初期可以有效調動資源,在經濟迅速上升階段則會產生很多弊端,從而阻礙經濟發展。韓國在第二次金融變革中推行的部分開放政策,與其經濟發展、金融監管水平和金融機構能力不相適應,結果產生了危機隱患。而第三次金融變革,使韓國更好地融入了全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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