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克伯格:財產轉移到“陳·扎克伯格”算不上“捐助”
【國際】扎克伯格“裸捐”不走尋常路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陳惟杉 | 北京報道
為了讓剛剛降生的女兒活在“比我們現在更好的世界”,Facebook創始人馬克·扎克伯格與妻子普莉希拉·陳承諾將他們手中99%的Facebook股份捐贈給以他們姓氏為名的慈善機構“陳·扎克伯格”,這份捐贈目前價值高達450億美元。對于憑借468億美元身家在福布斯實時富豪榜中排名第七的小扎來說,這項捐贈計劃可稱得上是“裸捐”。
Facebook還是小扎說了算;為避稅?“別逗了!”
小扎的錢不會一次性捐出,而是在有生之年逐步捐贈。在Facebook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文件中就透露,在未來三年里,小扎計劃每年出售或者捐贈價值不超過10億美元的Facebook股票,另外他打算在可預見的未來持有足夠的股票比例,以保留自己在公司的多數表決權。
雖然小扎承諾在有生之年捐出自己所持有的99%的Facebook股票,但在“可預見的未來”Facebook還是小扎說了算。
北師大[微博]中國公益金融創新計劃項目主任許卉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算了一筆賬:Facebook采用雙層股權結構,股票分A股、B股,A股每股對應1票投票權,管理層持有的B股每股則有10票投票權。2014年初小扎持有4.789億股B股,對應的投票權約為20%。而一些股東和小扎達成了投票協議,同意他代表他們30.5%的投票權,也就是說,哪怕小扎捐出了自己所持有的全部股票,只要股東對他的信任不變,這30.5%的投票權就還在他手中。加之投票權是可以代理的,因此即使股票被捐給了慈善機構,小札依然可以代理其投票權。因此小扎擁有50%左右投票權的情況不會發生太大的改變。
其實人們自然能想到,31歲的扎克伯格還不可能“退居高遠”,放棄對Facebook的掌控,反倒是有人認為小扎很精明,在慷慨捐贈的背后,隱藏著避稅的目的。
《福布斯》就指出,小扎之所以不先把股票賣出去再捐贈所得現金,而是直接捐贈股票,這就是為了避稅。由于慈善機構享有稅收優惠,所以當獲贈組織賣掉股票時,無論獲得的回報有多高,都不必納稅。此外,他還可以用獲得的稅收抵扣額度進行避稅,稅收抵扣額度與一個人向慈善機構捐贈的股票市值相當,在對其征收個人所得稅時要先從其收入中扣除這部分額度,再從余下的數額起征。
小扎顯然對這樣的說法不太認同,他回應稱,如果把股票轉移到傳統基金會,就可以立刻享受稅收優惠,但使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卻無法獲得這一優惠。“就像所有人一樣,我們必須在有限責任公司出售股票時繳納資本利得稅。”說白了,這家名為“陳·扎克伯格”的慈善機構就不是一家傳統意義上的基金會,而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也就享受不到美國政府針對慈善基金會的稅收福利。
姑且不論小扎此次捐贈究竟有無避稅的考慮,這倒牽出了另一個問題,在美國做慈善確實可以避稅。
慈善事業成美國“避稅港”
美國人愛做慈善,即便是在遭受金融危機、經濟低迷的2009年,慈善捐贈總額也超過了3037億美元。有統計顯示,美國的非營利組織中有2/3從事公益慈善事業,非營利組織整體吸納從業人員13000萬,占美國就業人口的近10%,所擁有的資產價值3萬多億美元。
但堪稱“慈善大國”的美國并無一部獨立的慈善法,聯邦層級規范慈善活動主要依靠稅法,各州則自行制定規范慈善組織的州法。
1894年,美國《關稅法》規定非營利的慈善組織可享受免稅優待;1913年《聯邦所得稅法》取代舊法,形成了由國稅局監管慈善組織的行政管理體制;1954年起實施的《國內稅收法典》首次將慈善免稅條款統一并入法典第501條中,自此開始,具體規定慈善組織可獲得稅收優惠的501(c)(3)條款便被奉為“公益慈善事業的圣經”,而符合其規定可豁免聯邦所得稅的組織也被稱為501(c)(3)條款組織。
501(c)(3)條款組織可分為兩類:公共慈善機構和私立基金會。據美國國稅局的統計,截至2009年,501(c)(3)條款組織共有123.82萬個,占聯邦免稅組織總數的64.7%。而截至當年10月,全美共有私立基金會11.8423萬家,其中有90%以上的私立基金會專門為公益慈善事業提供資金支持。
在為數眾多的私人基金會中,最為著名的恐怕要數由比爾·蓋茨夫婦創立于2000年,號稱為全球最大的慈善基金會的比爾和梅琳達·蓋茨基金會,除了接受蓋茨夫婦的捐贈外,這一基金會還收到包括沃倫·巴菲特在內的眾多富人的捐款。
2006年6月,巴菲特宣布將自己財富的85%捐給5個基金會,其中向蓋茨基金會捐贈1000萬股伯克希爾B股股票,當時這些股票價值約310億美元,這一度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大一筆私人慈善捐贈。有媒體估算,在接受巴菲特的捐款前,比爾和梅琳達·蓋茨基金會的資金規模已經達到280億美元左右。巴菲特贈予這份“禮物”并非沒有條件,除了要求蓋茨夫婦參與基金會的運作外,他還明確提出,基金會必須始終符合規定,將他的捐贈做慈善之用,使其能夠免除贈予稅和其他的稅收。
確實,相比于將自己的財富以稅收的形式交給政府,美國的富人們偏愛成立私人基金會,并捐贈股票,在免稅的同時,還可為自己贏得社會聲譽。
不過私人基金會也并非能夠“為所欲為”,美國國會于1969年通過的《稅制改革法》就對基金會做出了諸多限制,包括基金會每年必須捐掉一部分財產;不得從事危及資產安全的投資;嚴禁資助政治選舉、立法游說;捐贈符合公益事業標準,接收單位須在一年內將善款用于指定目的;對個人的捐贈必須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等等。
這就要說回小扎此次的善舉,由于他并沒有將股票轉移到一家基金會,而是一家有限公司,這雖然令他無法享受部分稅收優惠,但也意味著他成立的慈善組織不必受到種種約束。怪不得有評論認為,小扎注冊一家公司更便于進行直接投資,和游說影響立法,這是傳統基金會無法做到的。連小扎自己也說,將自己的財產轉移到“陳·扎克伯格”本身算不上“捐助”,但卻可以通過這種機制向其他項目捐贈資金。有評論分析稱,不走傳統基金會老路的小扎甚至將打造出一家頗有影響力的投資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