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訊(記者周菡)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日前通過了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并于今天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根據此司法解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法院對于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另根據有關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應當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有協議管轄約定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繼續有效。法院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合同法有關規定的通知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還對這方面其他內容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