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傳,管理層有抑制增發過濫的意圖。日前,中國證監會發行部發布經修訂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五號》,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公司會后事項監管作出規定,并明確了擬發行公司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若干項標準。《備忘錄》中明確規定,發行人如滿足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主承銷商出具的專項說明和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沒有影響公司發行新股的情形出現、公司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公司財務狀況正常等條件,則不再提交發審會審核。顯然,新的發行政策將增發的標準收緊,有抑制增發
聲明:所載傳聞未經核實,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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