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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5月11日 11:08 中國經濟時報
信托的起源及一般概念 信托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它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信托起源于英國,一般認為, 參照羅馬法典中的“信托遺贈”制度而創設“尤斯”(USE)制度是現代信托制度的最初形態,所謂尤斯制是一種為他人領 有財產權并代其管理產業的辦法,其最初目的是為了維護宗教上的利益,回避法令的限制,對象也局限于土地,信托的受托者 是當時社會上受人尊敬、信任的人物(如教堂牧師、學校校長等)。英國的信托以民事信托為主,十九世紀信托的傳播到美國 以后,便以營業信托為主,出現了辦理商事的信托公司。這些信托公司把籌措來的獎金投放到亟需發展的工業公司和礦山公司 的股票和債券上,同時又為個人辦理遺產。這樣就從英國式信托的單純的財產管理,發展到帶有金融的性質。尤斯制這種最初 以土地為對象的信托逐漸發展到對其它財產的信托,由個人辦理的不收費的民事信托發展到法人經營的營業信托,繼而形成現 代信托。后來,英、美的信托,又先后傳播到歐洲、美洲、澳洲和亞洲一些國家,如德國、法國、加拿大、巴拿馬、澳大利亞 、新西蘭、日本等國,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中國才開始興辦了信托業務。 現代信托比較規范的定義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 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的行為。信托的管理行業一般包括保存、利用和改良行為,所謂保存是指維持財產現狀 的行為;所謂利用是利用信托財產取得利益;所謂改良是通過改造使信托財產的使用價值、交換價值提高的行為,信托的處理 行業是指把信托財產加以變化的行為。信托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首先信托是一種財產關系,信托財產是信托關系的核心,是 當事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對象,沒有信托財產就談不上什么信托。其次,信托關系以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信托 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由信托契約或類似的文件進行規定。第三,信托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現實情況 往往比較復雜,有時兩種身份當事人由一人兼任,有時一種身份當事人由二人共同擔任。第四,信托的目的是為受益人謀利益 ,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去處理、管理信托財產的,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 ,是將其財產轉移給受托人進行管理或處理,所得的利益由受托人交給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第五,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管 理或者處理(即信托財產的轉移性),信托合同一旦簽訂,財產所有權(包括財產的支配權)即轉移到信托者手里。在受托人 自有資產與信托資產相互獨立的條件下,受托人對信托資產承擔管理與處理的責任,并因此從委托人那里得到相應的報酬,信 托關系成立以后,委托人擁有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受托人擁有財產的使用權和管理權,受益人擁有財產的受益權。第六,信托 機構只是按合同收取信托傭金和其他業務報酬,這是信托的重要特點之一。如果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意志辦事,其結果又沒 有任何實績,但后果一般也是委托人本人負責,而受托人仍按契約規定收取傭金由代理、處理信托財產而產生的虧損最終也由 委托者承擔。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對信托進行不同的分類: 1.按信托業務性質,信托可分為信托與代理兩種。 信托類業務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信托行業當事人的一方,為其指定人或自己本身的利益,將財產付托給可信任的另一 方,要求按契約中的信托目的,作有效的管理、運用,或作妥善的處理,代理類業務是指信托行為的一方依其既定的信托目的 ,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一定的經濟事務,從嚴格意義上講,信托和代理是有區別的,但現代信托已把代理類業務作為自己的一 部分業務,有的國家甚至把代理類業務作為其主要業務。 2.按信托的服務對象,信托分為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個人信托又稱個人特約信托,是指信托機構接受個人委托,代為管理、經營或處理其財產,以實現其指定目的的業務 ,如受托為個人管理財物、代辦證券投資、執行個人遺囑等,個人信托中的委托人是個人而不是單位或社團。個人信托又可分 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兩種,生前信托是個人在世時就以委托人身份與受托人建立了信托關系,其信托契約限于委托人在世時 有效,身后信托則是根據個人遺囑辦理身后的有關信托事項,如執行遺囑、管理財產、為保壽險者在身后代領賠款等,所以身 后信托又稱為遺囑信托,它只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 法人信托又稱為集團信托或社團信托,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或社團等法人,不是個人,屬于法人信托的有受托為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份登記和過戶、代理發行公司債券、代辦有價證券的還本付息以及管理各種社會信托基金等。 3.按信托宗旨,信托可分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為學術、慈善、宗教等事業以及其他社會公共利益而設立的信托,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會公眾中符合 規定條件的人。私益信托是完全為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利益而設定的信托。 4.按信托人身份的不同,信托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屬于民事范圍的信托事務,如財產的管理、買賣和抵押,以及個人遺囑的執行等。商事信托是指屬于商 事范圍的信托事務,代辦公司的設立、登記和清算,以及公司債券的發行等事務。 中國信托業曲折的發展歷程 改革開放以后,為了適應社會對融資方式、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彌補當時計劃體制下銀行信用的不足,我國的信 托業逐漸恢復和發展起來。從1979年10月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正式成立,至1999年底,全國共有信托投資公司2 39家,全國信托投資公司總資產為6000億元。目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我國信托投資公司主要經營下列業務:信托存款 、貸款和投資業務;委托存款、貸款和投資業務;自有資金的貸款和投資業務;融資性租賃業務;有價證券業務;代理業務; 擔保與信用見證業務;資信調查和經濟咨詢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外匯業務。 我國的信托業二十年來基本走了一條曲折的發展道路。至今為止,信托業務和信托投資公司經歷了五次全國性的清理 整頓。第一次是在1982年,針對當時基本建設規模過大、貨幣發行過多的情況,國務院決定進行信托投資業務清理。第二 次是在1985年,針對1984年信貸失控、貨幣發行過多,國務院要求銀行停止辦理信托貸款和信托業務,以辦業務加以 清理。第三次是在1988年,為治理經濟秩序,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整頓 信托投資公司。第四次是1993年,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托投資 公司。 信托投資公司雖經多次整頓,但始終沒有解決信托業如何健康發展的問題。當前信托投資公司面臨的主要問題:一是 信托業定性定位問題還沒有解決,信托業的地位和發展方向不夠明確,還沒有真正按照信托業務的基本原理辦出自己的特色; 二是信托公司尚未建立起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缺乏自我約束、自我監控和自我防范金融風險的能力。一些信托投資公司 業務的開展不規范,少數公司違規經營嚴重,資產質量差,存在較大的經營風險;三是資金來源缺乏,業務發展受限;四是機 構過多,沒有形成規模經濟;五是法制不夠健全,還沒有真正形成依法管理的局面。究其根源則是我國信托業發展的制度性缺 陷。 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后和廣信的關閉,對國內外金融業產生極大的震動,1999年開始的對信托投資公司的 第五次全國性清理整頓,引發了信托業內、業外人士關于中國信托業出路的更多的思考。目前我國信托業又處于關鍵時期,信 托投資公司與證券分業后能否走出困境,是對我國信托投資公司又一次嚴峻的考驗。 實踐證明,我國信托業自1979年恢復以來,經過近20年來發展,在我國經濟發展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已成 為金融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市場結構、所有制結構、投資方式的多樣化,應該說為我國信 托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發展前景。所以借鑒國外經驗,結合中國實際,進行制度創新,對現有信托公司進行重整改革,盡快 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的信托模式,把信托投資公司辦成真正受托理財的金融機構,是我國信托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中國人民銀 行 鄭桂玲 請您點擊此處就本文發表您的高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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