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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4月04日 14:32 國研網
日前,《中國證券報》記者于力就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等問題采訪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司長夏斌 。本文根據采訪記錄整理而成。 一、我國金融分業與混業經營發展的背景 關于分業和混業經營問題的研究,并不是近幾年隨東南亞金融危機和加入WTO問題的提出才開始的。早在我國 金融改革開放初期的80年代中期,人行曾對這一問題作過大量的研究、論證。1984年,我國一些中青年學者在當時的社 會主義國家陣營中,最早提出社會主義的中國要發展金融市場這一重要命題,并引起西方國家的充分關注,海外報紙曾紛紛報 道。如何開放中國的金融市場,是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當時人行一些專家學者在原副行長劉鴻儒的帶領下,就歐洲大陸綜 合性銀行、美日等國專業化銀行的利弊,以及美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形成的歷史背景進行過認真探討,還多方邀請國 外專家進行座談,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達成的共識是,選擇分業還是混業經營的道路,要根據三條標準進行綜合考慮。一要 考慮規模經濟問題,如果選擇綜合化經營,自然業務范圍廣,經濟效益也高;二要考慮會不會產生“利益相反”,即一家銀行 既發放貸款又組織公司發債,如企業經營不好,很可能通過發債籌資償還銀行貸款,這就產生了通過犧牲公眾利益來保護企業 自身利益的問題;三是要考慮業務多樣化所帶來的經營風險。即銀行資產中股票、債券比重較大,一旦證券價格下跌,銀行將 面臨支付風險。這些觀點的詳細分析,可見1985年中國金融出版社的《日本銀行的貨幣政策及其調節機能》一書。 當時,制定《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美國及仿效美國模式的日本,在80年代中期已蠢蠢欲動,沖破該法的 桎梏,逐步采取金融自由化措施,不斷推出打混業經營“擦邊球”的金融商品。但是,我國的金融決策者在學術界充分討論的 基礎上,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教訓,考慮到金融改革剛剛開始、人員素質和管理經驗非常欠缺的現實,還是非常自覺地選擇了 分業經營的模式,不允許商業銀行經營證券業務。對此,最能說明問題的是,當時的決策者為落實分業經營的專門機構,19 87年,在國內批準設立了專營證券業務的第一家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 當時考慮到國內管理層和金融從業人員對金融市場的認知程度以及80年代末證券業發展的初期水平,人行的決 策者在美國稱謂“投資銀行”、英國稱謂“商人銀行”、日本稱謂“證券公司”中,自覺地選擇了大家易理解的“證券公司” 名稱。并非如某些人在新千年前夕所說的那樣,中國金融界在80年代根本不懂什么是投資銀行,也沒有投資銀行業務。 二、我國金融分業經營模式的提出 (一)“分業經營”概念提出的背景80年代中、末期,金融改革的難點 、焦點和熱點是,把銀行辦成真正的銀行,即銀行企業化,打破縱向的、強化的信貸體制,實現業務交叉、競爭。由于證券業 務剛剛興起,一般金融從業人員更多關注的不是分業和混業經營問題。 1980年,國務院《關于推動經濟聯合體的暫行規定》中指出,“銀行要試辦各種信托業務”,其目的也在于 要打破當時一兩家專業銀行的壟斷地位(中國工商銀行1983年剛剛成立),沖破“打醬油的錢不能打醋”的局面。不能因 信托公司后來從事了證券業務,就倒著推理,認為當時國務院文件提倡銀行試辦信托業務,就是提倡證券業務。1986年的 《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沒提分業經營,但也沒提混業經營。1987年國務院的《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指出,企業債券 可“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理發售”;“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經辦企業債券轉讓業務” 。這是出于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金融主管部門既急于發展國債、企業債等資本市場業務,又苦于缺乏專營機構而做出的 決定。事實上,1987年真正開辦國庫券、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柜臺轉讓業務的,是人行在全國41個城市指定的一些 信托投資公司。但緊接著,1988年,人行開始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管理,對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建立審批制,正式 提出“實行銀行業和證券業分業管理”,加強“對證券業務交易機構的業務經營進行監督管理”。這些詳細情況見學苑出版社 1988年出版的劉鴻儒等編著的《金融市場》一書第360頁到372頁。 到1990年,人行正式頒布《證券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提出證券公司是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 這實際上已經明確,證券業和銀行業分離。說實話,當時整個金融法律建設比較落后,沒有專門針對商業銀行的法規。199 1年,受國務院“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研究協調小組”委托,陳元同志主持、我執筆的《中國90年代的貨幣政策》報告 ,就“制定分業管理原則”問題曾進行了較詳細的論述,并報告了人行負責人。 所以,有人說1993年前我國未意識到、未提出分業經營問題,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當然,作為原則,分業 管理明確寫入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文件,1993年底是第一次。 (二)對1993年前的分業情況的評價 對這段歷史的總體評價,夏斌認為應該說4句話:(1)金融改革 初期,金融管理層明確意識到分業經營這一問題,而且也不斷朝這個方向努力;(2)為當時金融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所左右, 分業經營并非現在人們所認識和強調的,是一項重要原則。當時更多考慮是采取什么樣的措施盡快發展證券市場,在僵化的行 政指令分配資金的管理體制夾縫中,讓證券市場幼苗盡快成長;(3)1992年下半年開始的泡沫經濟,使銀行大量資金通 過國債回購、同業拆借進入證券市場,金融秩序極度混亂。對此,由于當時金融管理層對金融市場的認知水平有限,加上證券 監管體制轉軌過渡時期互相扯皮以及決策機制欠完善等多方面原因,沒有當機立斷堅持分業經營原則,提出具體嚴格的規定, 所以,最終出現嚴重的金融市場失控局面;(4)1993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文件提出“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的原則非常正確,符合我國當時的國情,沒有當時的決策,不可能有今天的金融局面。 (三)對1997年底,國務院進一步提出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的理解 夏斌認為,我國有我國的具體情 況,這項決定是必要的。黨中央、國務院1993年底提出分業經營原則,在1994年到1996年3年中,在金融界并沒 有得到徹底的貫徹。最典型的例子是國債回購市場。當時700多億元規模的國債回購市場,無人管理。一紙協議,可以做假 回購、真拆借,大量銀行資金通過回購市場進入股票市場;開國庫券假保管單,把社保基金、企業生產資金、居民存款等騙入 股票市場,操縱股價;史無前例的“出租席位”,詐騙資金,攜款潛逃,案件叢生,至今大量的官司久久難斷。這一切,導致 銀行資金、居民錢財血本無歸。這樣的混業經營不制止能行嗎?可想而知,如果沒有1997年以至后來的分業經營、分業管 理的嚴厲措施,后果將不堪設想。 從理性上分析,1997年之所以強調分業經營和管理的原則,首先是因為當時金融監管法規不健全,不管是對 分業監管,還是對混業監管,都無法可依;其次,金融經營者素質和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不完善,不少金融機構(包括 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對“內控”的概念、內容和手段不甚清楚,缺乏約束制度;再者,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水平還遠未達 到混業監管的要求。 三、歷史地看全球混業趨勢 (一)如何看待國外大商業銀行和大投資銀行合并浪潮 這是競爭的需要,也是競爭的必然。當然,有些國家 修改法規,允許混業經營。縱觀世界上大商業銀行、大投資銀行紛紛合并現象,其基本原因是,一方面,再大的投資銀行,其 資本基礎相對一些大商業銀行來說,還是比較薄弱。資本少,發展風險就大。要擴展市場份額,必然尋求資本基礎雄厚的大商 業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面臨國際資本市場的迅速擴大,靠傳統存貸業務的利潤增長不斷萎縮,要尋找新的利潤增長空間 ,自然也愿意和大投資銀行合并。 (二)國外在分業、混業經營問題上的模式及其發展情況 國外基本上有兩種模式。一是全能型,以德國為代 表,銀行可經營證券和保險業務;二是分業型,以1999年之前的美國為代表,銀行、證券和保險分別由不同的機構經營。 美國在1929年至1933年大危機中,有1萬多家銀行倒閉或被兼并。為穩定金融秩序和保護存款人利益, 美國國會及時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和《銀行法》,規定銀行不得經營股票和包銷公司債券,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 經理不得兼職,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分離,等等。允許成立銀行控股公司,由該公司控股或收購銀行。有些實業資本鉆法律空 子,成立銀行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購銀行。1956年,美國國會頒布了《銀行控股公司法》,到1970年有約 1/3的銀行由銀行控股公司控制。1987年,銀行控股公司已有530家,資產約占美國銀行資產的90%。1980年 ,美國國會又頒布《放松管制和貨幣管理法》,適當放松了對金融業的嚴格管制,但在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間的混業問題上仍 未松綁。1998年,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開始兼并活動。此時,美國政府考慮到美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界的生存和發展的壓 力,對這一舉動不但未制止,反而制定了《1998年金融服務業法案》,允許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或擁有商業銀行、投資 銀行、保險公司業務。這表明美國金融業混業經營模式的開始。時隔一年,美國國會正式通過《金融現代化法案》,宣告歷經 60多年的分業經營模式徹底終結。并允許銀行持股公司升格為金融控股公司,允許其從事具有金融性質的任何業務,即銀行 、證券和保險業務。 從美國金融業的發展過程看,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從分業經營過渡到混業經營,歷經60多年,其間銀行、證 券、保險監管當局對各自領域的監管已相當成熟、有效;二是混業是通過銀行持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擁有分別從事不同業務 的子公司來實現的,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經營上是相對獨立的公司。 英國1980年10月實行金融“大爆炸”,宣告各類金融機構均可以混業經營。日本從1998年4月,正式 啟動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 四、現階段仍需分業經營 (一)對于最近一時期我國金融業出現的混業經營形式的評價 夏斌認為從發展 方向看,混業經營、統一監管是趨勢。但現在,分業經營的原則不會變,也不應該變。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問題,特別是對美國 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具體運作,有關部門也在研究,并予以充分關注。中信、光大的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在國內還未提出金融 控股問題之前,它們已經存在。特別是中信銀行,是在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名下。請注意,信托公司擁有銀行、證券公司和 諸多的實業公司,這種體制更不順。對于金融監管部門來說,如何提出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參照銀行、證券和保險3個國際監 管組織共同研究的監管方向,是單一加總監管還是并表監管?下屬的子公司風險怎么計算、怎么控制?等等。這些問題我國3 個監管部門并沒有很好地協調研究過。 所以,夏斌認為,當前對于我國3個監管部門來說,重要的是先分別抓緊,之后坐在一起研究中信、光大的體制 。按照分業監管原則,提出更為慎重的監管措施和要求,彌補現在的監管空白。非常可怕的是,這些問題至今尚未引起監管部 門的充分注意。應吸取過去的教訓,不能在許多問題還未研究透、沒有法規制約的情況下,匆匆推廣,普遍開花“搞試點”, 那是有風險的。只有把分業監管研究透,建立嚴密的風險防范措施,在一些領域、一些業務環節上,混業經營的路才能走得更 快。 (二)面對入世,我國金融業開放步驟 第一,我國加入WTO后,金融、證券和保險的對外開放是一個有步 驟的過程。第二,5年后,在某些領域、某些方面外資進入我國,按“國民待遇”,也是在我國金融監管法規的框架下展開競 爭。當然,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會對中資金融機構形成一定的壓力和沖擊。第三,重要的是從現在起,應以加入WTO為動 力,加快金融改革和整頓的步伐。首先,應盡快按照國務院有關方針、政策,通過整頓,解決金融領域多年遺留的問題、風險 和金融秩序中的一些混亂現象。其次,通過改革,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整體素質,理順金融機構內部經營機制,以適應市場經濟 條件下激烈競爭的需要。同時,梳理現行的金融監管法規,加快有關法規的制定。只有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與外國金融機構 談混業經營。第四,從發展方向看,我國金融業會走上混業經營的道路。但當前,堅持“分業經營”的原則不能動搖。可以在 某些金融產品經營和某些金融業務上進行一些“交叉”試點,如保險公司入股市、券商進入銀行間市場和股票質押貸款市場等 。但應法規先行,試點在后。在目前堅持分業經營原則條件下,銀行、證券、保險3個監管部門應盡快建立協調、對話制度, 定期、不定期地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研究對策。因為現今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狀況已相當嚴重,存在許多監管漏 洞,隱藏著不小的金融風險。有些情況,監管部門并未充分認識到,或者是出于部門利益,熟視無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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