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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4月19日 13:11 中國經濟時報
--評《中國公司治理結構》 由曾經長期從事國有企業改革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黨組書記陳清泰作序,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編 寫的《中國公司治理結構》一書已正式與讀者見面了。這是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對國有企業改革的又一重大貢獻。 公司治理結構一詞來自國外,本質上是一種現代企業組織管理制度,是一種科學的管理模式,是世界上各公司普遍實 行的管理方式。我國正在進行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的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如何才能把相關方面的關系調整到最佳,以 期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企業的制度創新,對于我們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國有企 業擺脫困境,具有重大的意義。本書對如下幾個問題的論述讀后令人頗受啟發。 一、有效地管理國有資產與政府對企業過度干預的問題 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的重要時期,從傳統的國有企業管理向現代公司治理結構過渡中,一些矛盾和問題相當突出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要尋找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市場經濟相結合的有效途徑,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對國有企業進行 制度創新,要將國有企業通過公司制改革后變成商業化經營的市場主體,構筑我國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隨著公司法在199 3年12月29日的頒布,國務院和各省市區及有關部門選擇了2500多家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大多數試點企業已 形成了公司制的初步框架,公司制改革取得了歷史意義的重大突破。但由于觀念的、文化的、體制的以及既得利益的多方面的 因素的掣肘,公司制改革不規范的問題普遍存在。如何既能有效地保護國家作為出資人的合法權利,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又 能避免政府按計劃經濟時代的管理方式對企業進行過多的行政干預,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經濟中的獨立競爭主體,已成為一個 亟需解決的問題。 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企業的經濟權益和股東權益最優化為目標的,是企業、經營者與公司員工在相互獨立、 權責明確的情況下,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對公司法人財產進行有效使用和管理的組織機制和運行機制。股東大會、董事會、 監事會和經理層是這套機制中不同利益群體的代表,有著相對獨立的權利與職責。而對于宣布告別計劃經濟的國有企業出資人 的政府來說,如何正確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就變得十分重要。國有企業要走向市場,實行公司化改革,一個重要的必要條件是 政企分開。現在的主要問題是,政企不分阻礙著企業市場化的進程;政府既是社會經濟的控制者,又代表著國家行使所有者職 能;在企業內有勞動者和經營者,但是所有者缺位。凡是需要企業董事會做決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門分兵把口行使職能,整個政 府就成了國有企業的董事會,國有企業不能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而與政府處于一種“聯體”狀態,并由此產生了諸多弊病; 既使企業不能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也使本應行使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政府陷入了對企業要承擔無限責任的尷尬境地;既使政 府像一個超級企業一樣去決定國有企業的大事,也使得企業按政府要求,設立與政府對應的機構自辦小社會,使政府和企業的 職能在錯位的狀態下都低效運行;既使得政府這個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代表,因政府和企業職權邊界不清,時而將所有權實際交 給企業經營者,時而又將經營權收回政府,多次反復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國有企業改革也是政府的改 革。在形成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這一重大改革中,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起著關鍵的主導地位。政府該下放的沒下放,該管的事情 沒到位,己成為公司治理結構不能按照公司法有效動作的重要原因,政企分開是建立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重要內容。 要徹底改變政企不分的現象,應當將建立公司治理結構同資產重組和國有資產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結合起來。在資產重 組過程中,不能認為國有獨資公司是最高級形式,企業不能爭相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因為這會使企業盡量維持原體制敞開了 方便之門,也為政府干預企業提供了依據。國有獨資公司只是多種公司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實踐證明,多元股東持股的公司對 國有企業克服體制弊端,轉換經營機制等有很多優越性,有利于實現政企分開,有利于所有者職能到位,有利于資產重組和多 渠道融資,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規范運行。 目前許多改制企業國有股占80%左右,加之國有股東由于條塊分割產權主體虛置等原因使其利益也分割得抽象模糊 起來,中小股東的比例太小利益難以照顧,難以形成真正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也難以形成真正的法人治理結構。這就致使不少 地方的公司制改革試點都走了過場,搞翻牌公司,談不上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公司制改革。建立現代公司制是國有企業產權制度 創新,是權益的調整與理順。投資主體多元化以及企業有法人財產才能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培養高素質的企業家與“內部人控制”問題 市場經濟條件下真正意義的競爭己開始出現,人才資源尤其企業家的稀缺,這已成為中國企業不能很好地躋身世界經 濟主流的重要原因,也是許多國有企業不能盡快擺脫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過去的歲月中,也曾偶爾出現幾個算得上是真正 的企業家,然而,多數人都出局了,有的升遷成了“企而優則仕”,有的則失敗了,出走了,甚至犯罪了,出現了一些曾經輝 煌的企業經營者的臨退休時撈一把而犯罪的“59歲現象”。如何才能培養中國優秀的企業家群體,已成為當務之急。 要培養中國的優秀企業家群體,必須首先建立健全企業治理結構。本書作者認為,不承認企業家除工資之外的剩余索 取權,不建設適合企業家成長的生存環境,就不可能建立一支過硬的企業家隊伍,“59歲現象”也就不可能避免。但這只是 問題的一個方面,與此同時并存的是“內部人控制問題”。“內部人控制問題”這個概念是由國外導入我國的。所謂“內部人 控制”就是指,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由于現代企業制度是建立在企業經營者對出資人財產的委托代理經營的基礎上的,使所有 權與控制權產生了分離,而擁有控制權的企業經營者即“內部人”,有可能憑借自己手中對財產的控制權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 化,而忽視甚至損害出資人的利益。這種“內部人控制”現象,在國外有,在我國,也同樣是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它從企業實 行承包制時代的“短期行為”就有表現,在進一步放權讓利和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公司制改革中,由于企業內國有資 產所有者的缺位,“內部人控制”問題更加凸現了。要從“59歲現象”中吸取教訓,為企業家的成長創造條件,大力培養高 素質的企業家;又要對“內部人控制”問題高度警覺,防止因企業內所有者缺位而出現侵犯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利益。這兩個問 題,實際上是同一矛盾的兩個方面,應該辯證地看待它們,并找出好的方案,形成科學的企業領導體制和組織制度,從而達到 既保護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又能防止經營者濫用職權的目的。關鍵之所在,仍然是建立和完善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本書 有的文章提出,首先,應承認勞動力產權的合理性,即勞動者在為財產所有者勞動的過程中,不僅應獲得工資收入,而且應依 據自己的勞動崗位、勞動貢獻、勞動時間,享有一定程度的產權收益,即勞動力產權的收益。在步入知識經濟的時代,承認勞 動力產權具有特別的意義。企業經營者作為企業控制資產的風險決策者,理應風險與利益同在,理應享有更為特殊的勞動力產 權,擁有財產的剩余索取權。尤其是那些在實行“撥改貸”后國家已沒有投入的情況下,建立和發展壯大起來的企業,經營者 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立下了汗馬功勞,所得到的絕不應只是高于普遍職工幾倍的工資收入,而應與其相對稱,應按照勞動力產 權給以回報。否則,在“花錢合法、拿錢犯法”的前提下,一些經營者就可能利用手中對財產的控制權,刺激各種體現剩余索 取權的消費,以及出現經營行為短期化、侵占國有資產等現象。其次,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必須真正到位。企業盈虧最終的承 受者是企業的所有者,所有者是促使企業追求經濟效益的主要動力,是企業避免風險的掌舵人,其職能必須到位,但其職能到 位絕不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大包大攬。為此,要盡量避免董事長和總經理一人兼的情況,他們分別代表的是所有者和經營者兩個 不同的層次,其各自的職能不容混淆:要盡量避免政府所有者機構在委派董事的同時,還委派經理甚至副經理;要盡量避免董 事會成員與經理、副經理人員重合,要讓法人治理結構中不盡相同的利益主體相互制衡;要努力形成集體決策、個人負責的董 事會議事規則,以保證所有者的權利;要避免政府部門對董事會依法決策的事的再審批,政府部門的工作重點應是選擇好稱職 的董事、董事長并切實監督。 三、貫徹落實公司法與完善和發展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 要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有待于包括政府在內的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層等各個方面的努力,并在實踐中加以 完善。一方面,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必須真正納入到法律框架內,嚴格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規范運作,認真糾正那些違犯公司法 的做法,這是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和企業相關各利益主體權益的一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問題,也是建立科學的企業治理結構中最 難的事;另一方面,現實中正在進行的公司制改革,又要求對公司法中有關公司運營的具體規則進行完善和修訂,要充分借鑒 國際通行的做法,使公司法更臻完善。而對于公司國有資產的管理,則需要有《國有資產管理法》來進行規范。 本書就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提出了一些有參考價值的建議:(l)嚴格按公司法建立層次分明的人事管理體制,構 建權責明確的管理體系。在公司內,要管事管人相一致;在人事管理上,上一層次管下一層次;在責任體系上,下一層次對上 一層次負責。(2)董事會成員與經理、副經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況下董事長與經理應分設。(3)公司組織體制和領導 體制,要嚴格按公司法運行,規范可以追究董事信托責任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4)在企業聯合重組中,以產權為 紐帶使國有企業成為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具備條件的可股票上市,以利于股東職能真正到位。(5)在 國家法律、法規范圍之內,公司董事會職權內決策事項,政府不再干預和審批。 與此同時,立法也必須盡快跟上:一是要健全股東大會的運營規則,包括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股東出席法定 人數制度、建立并規范通訊表決形式、建立表決權行使例外制度、禁止公司向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發送禮品。二是要完善董事 會的組成和董事的行為規則,包括健全董事會的組成規則、完善董事會的產生規則、推動董事會運營的合理化,尤其是要強化 董事會的監督職能等。三是監事會的監督必須到位,這包括加強監事會的組織、充實監事會的職權,切實發揮監事會的作用。 張卓元 請您點擊此處就本文發表您的高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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