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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5月24日 13:38 中國經濟時報
受管理體制改革、利息持續下調及政策變動等因素的影響,最近一段時間中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很多在基層工作的同志不知道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下一步如何進行,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困惑與不理解。 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要不要搞?目前不主張繼續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理由,是說“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農民尚沒有多大能力或沒有條件參加養老保險,中國還不具備普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一些次要的理由認為,農村家庭子女數量多,家庭規模大,家庭養老仍將是主要形式,開展社會養老保險沒有必要或者作用不大。同時,農民家庭擁有一份土地,土地可以成為農民最后的保障。部分“有條件”的農民,還可以通過商業保險解決養老保障問題。另外一個理由,是擔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像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一樣成為國家財政的包袱。 這些看法雖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應當成為終止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理由: 第一,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經濟社會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更是迎接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1999年我國已經成為老齡社會,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繼續增多,到2030年前后將達到老齡化高峰(老齡人口將占總人口1/4或更多)。農村老年人又占全國老年人口的大多數(目前占70%以上)。目前我們把養老問題的重點放到城鎮是對的,但也不能忽視農村養老保障問題。 第二,農村家庭養老制度面臨挑戰。經濟體制改革以后,養老重新成為家庭的責任。隨著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農民流動性的增強,家庭觀念的變化,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鎮遷移,越來越多農村老人獨自生活。80年代末,四川與遼寧分別有6.4%和12.7%的農村老人獨自生活。90年代末,上海、廣東等地獨自生活的老人接近1/5。一旦其年老體弱無法獲取穩定收入時,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農村老年人就非常重要了。 第三,農村養老難于完全依賴土地保障。土地雖然是農民的最后一道保障,但受土地制度、土地數量及土地收入的限制,不能對土地的老年保障作用估計過高。土地的所有權并不屬于農戶所有,也沒有自由轉讓權。土地數量很小,種地成本不斷上升,農產品價格下降,單純依靠這點土地是無法維持生計的。農村老人如果單靠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收入,無法滿足老年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近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離開了勞動收入與第二、第三產業的收入,農戶單純依靠這點土地生活很困難,養老更無保障。 第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會成為財政負擔。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增加財政負擔的看法,是由于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了解造成的。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個人繳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自愿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政府沒有財政投入,不用財政兜底,也沒有隱性債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對財政不會造成壓力。 第五,農村難以開展商業保險,社會保險更容易。農村交通不便,人口分散,各級政府系統比較健全,國家機構可以進入鄉村層面,具有較高信譽。商業保險網絡難以進入偏遠鄉村,其管理費用普遍高于社會保險。國外一般是高收入階層參加商業保險,中低收入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比商業保險更符合農村實際。 第六,部分地區已經具備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關于能不能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實踐已經作出了回答。自90年代初我國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來,到1999年底我國有8000多萬人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累計收取保險基金184億元。全國目前全面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可能還不成熟,但部分地區、相當數量的農民愿意而且有能力參加養老保險。 第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開始發揮作用。1998年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向59.8萬參保人發放養老金2.5億元,人均約42元。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比較好的煙臺市與上海市,農村養老保險已經開始發揮作用。煙臺市1999年有近6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發放養老金400多萬元,人均70多元。上海市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率高達90%,目前領取養老金的人數有33萬多人,每人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低者20多元,高者200多元,平均50-60元。福州市已經領取養老金的農村居民,每人月平均領取32元。農村養老保險開始成為部分農村老年人獲取穩定收入的一個來源,并成為解決養老問題的重要補充。認為農村開展社會養老保險作用不大的看法,僅僅看眼前,而沒有立足長遠。假以時日,農村養老保險的作用將不斷增強。 第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多元化農村養老制度的形式之一,并沒有影響或削弱其他養老保障制度的作用。中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很大。廣大農村地區更是千差萬別。受經濟發展水平、經濟承受能力、保險意識等方面的制約,短期內讓全國農民普遍參加進來是不可能的。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僅是探索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障制度的一種形式。除此之外,還有多種多樣的的社會化養老保障制度。如,承包土地的轉讓制度、儲蓄互助會、商業化與社會化運作的“托老所”或老年公寓等。要堅決避免強迫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或某一種養老保障制度。同樣,對已經開展起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不要強制終止或轉向商業保險。要避免單軌制,堅持多元化。不要對已經開展起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一刀切”政策,可以允許其繼續探索。 第九,農村養老保險可以減輕農村五保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壓力。政府是社會保障的運行主體,對所有社會成員都將承擔最后的“無限責任”。農村五保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農村“最后的保障線”。部分地區、部分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之后,通過自我積累解決養老問題,將減輕農村“五保”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壓力。 第十,政府終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后果嚴重。一是降低政府的威信,不利于今后開展工作;二是對農民的影響較大。不論是“退保”還是轉向商業保險,都將使農民感到政策不可信;三是不利于培養農民的保險意識;四是不利于開展計劃生育工作與人口流動;四是對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的積極性也是一種打擊;五是使已經開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陷于停頓的結局,放慢農村養老保障社會化步伐。 從農村穩定的大局出發,應當慎重對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目前至少不應終止養老保險工作的正常開展與運行。□王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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