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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4月19日 10:07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所謂儲蓄存款實名制,顧名思義,是指居民到金融機構辦理儲蓄存款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銀行員工有義務 進行記錄存檔,并要求儲戶在存單上留下自己真實姓名的儲蓄存款制度。 (一)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是強化我國財政調控作用的重要措施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收入分配體制與集權式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長期堅持國家占有并支配大部分的國民收入 的分配格局,因而在宏觀調控的過程中,財稅調控要比金融調控來得更為有效。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隨著我國以“放 權讓利”為核心的國有企業改革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宗旨的勞動者工資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我國國民收入的分配結構 產生了重大的變化。改革開放初期,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國家所得、企業所得和個人所得之比大體為3∶2∶5,而到了90年 代中期,這一比例關系變成約為1.5∶1.5∶7,個人所得在國民收入中的分配比達到了七成左右,而即便是80年代的 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等國其居民個人分配所得比率也大致只有在50—60%,說明我國國民收入分配向個人傾斜的趨 勢較以前相比顯得十分明顯。應該肯定,這種分配關系的變化是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相適應的。但是,整個財 稅體制中顯示出的不少問題與這種趨勢不相適應,造成目前我國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過低,以及財政政策對宏觀經濟的 影響越來越有限。 其中在財政收入方面,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個人所得稅收入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仍然較低。1997年全 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僅為同期工商稅收收入總額的3.4%,究其原因,除了稅法規定本身的問題之外,一個重大的缺陷就在于 征管體制的不健全。據一些統計數據反映,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損失在50%以上,其中直接征管損失在20%左右,偷逃 稅損失在80%左右,說明目前我國偷漏個人所得稅是一種十分普遍的現象。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大量流失導致我國財政收入一 直比較緊張。于是,為了征得保證政府職能所必需的收入,企業的稅費負擔就居高難下,同時財政政策也容易顧此失彼,其積 極的調控作用在保證收入的約束下難以充分發揮。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所得稅征管體制的完善對如何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對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的調控作用(特別是稅收杠桿的調控作用)就顯得格外迫切和重要。 我國最初醞釀儲蓄存款由虛名制向實名制改革的出發點便是從稅源監督的角度來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體制。由 于個人所得稅是一種國家強制性的利益分配,所以不管在哪一個國家,偷逃個人所得稅都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強化個人所 得稅的征管一直是各國財稅界共同的重要課題。目前較為可行的辦法一是依靠較為完善的雙向申報制度,因為代扣代繳義務與 納稅人的雙向申報有利于稅務機關對個人的納稅情況進行交叉監督和驗證,偷逃成功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另外的一種主要 手段就是要通過稅務機關與銀行、企業等部門的聯網,對個人收入的變化情況進行有效的監控。目前銀行中的儲蓄存款不實行 實名制,稅務機關即使具備了聯網監督的技術條件,這種全方位的稅源監督仍然無法貫徹實施,所以現存的儲蓄存款虛名制必 須盡早加以改革! 當前我國經濟的主要困難在于通貨持續緊縮,內需仍然嚴重不足。因此,積極的財政政策在擴大內需及刺激經濟增 長上的任務十發艱巨。開征存款利息稅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調動社會資金用于消費和投資以擴大內需,刺激經濟增長。雖然目前 存款利息稅的開征就可操作性而言宜實行比例稅率,但這并不否認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必要性,因為無論是從公平稅負的角度還 是從調節個人收入水平差異的角度,累進稅率都要優于比例稅率,它理應成為未來進一步完善存款利息稅制度的一個目標,而 儲蓄存款實名制則是利息稅邁向累進稅制的一個必要條件。退一步講,即便是由于存款利息在個人所得中的比重較小而沒有必 要進行累進征稅,那么其它個人所得項目的稅收征管也要靠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來進一步完善。因此,存款利息稅實行比例稅 率并不否認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必要性。 (二)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是“反腐倡廉”的制度保證 提起儲蓄存款實名制,不少人自然會聯想起韓國在1993年爆發的那場被稱為“不流血的革命”的反腐敗運動。當 時的韓國行賄受賄等社會沉疴十分嚴重,許多政府官員和大企業集團的領導利用種種不正當的手段積累了大量的不正當收入。 但是,由于沒有實行金融實名制,政府對于這塊“黑錢”的規模無從知曉,在一些貪污受賄案件查處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缺乏 必要的證據而無法深究。終于在該年的8月12日,當時的韓國總統金泳三正式宣布在韓國境內實行金融實名制度,規定所有 的銀行存款戶頭都必須在兩個月內轉化為真名,否則將征收高額的罰金,最后直至沒收假名存款。果然,在實行了存款實名制 后的一個月內,韓國的一些政府要員因存款被曝光而紛紛辭職,韓國社會的腐敗之風也因多了一個層次的監督和控制而有所減 弱! 韓國的經驗表明,儲蓄存款實名制是監督和控制灰、黑色收入的重要手段,這對我國“反腐倡廉”運動的深入開展 有重要的啟示。在我國由于沒有相應的制度限制,所以在銀行以假名甚至是代碼的形式存款的現象十分普遍。假名存款的構成 大致有這么幾類:一類是有較高收入的儲戶出于怕露富的思想而用假名或他人的名義進行存款,這樣的情況既極易形成糾紛, 而且儲戶一旦要辦提前支付或掛失手續時,其正當的權益又無法得到保證;第二類則是有較高收入的儲戶通過假名儲蓄的方式 將自己合法的收入分散化,從而起到隱匿真實收入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目的;第三類的假名存款主要來自于一些單位將部分公款 以個人的名義存入銀行,這部分資金形成了僅由小部分人掌握的“小金庫”、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這類“小金庫”往 往成為挪用、貪污乃至集體犯罪的一個源泉;第四部分的假名存款則來自于一些不法分子的灰、黑色收入。近年來所查處的一 些走私、貪污、行賄受賄等大案要案顯示,這部分以銀行存款形式存在的“黑錢”金額十分巨大。由于其中相當一部分的資產 是以只有犯罪分子本人才知曉的假名存在銀行體系中,所以司法機關在查處的過程中取證就十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反腐 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難度就很大。 各國的反腐敗實踐表明,反腐敗斗爭成敗的關鍵在于有一系列健全的制度來保障。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廉政 制度比較薄弱的一環正是在于缺乏對個人財產和收入的有效的監督。1988年全國人大通過的《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 充規定》中盡管也設立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是我們往往只是在查處貪污、受賄等經濟罪行時附帶對一些案犯無法說清的 財產以此罪處理,而大量的非法收入仍然在存款虛名制的保護下安然存在于銀行體系,司法機關根本無法查處。因此,我們就 十分必要及時改進我們的儲蓄制度,變虛名為實名,不給不法分子以隱匿非法財產的場所,給“反腐倡廉”以制度上切實的保 證! 當然,這只是“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的一個保證。而且,實施銀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并不意味著銀行放棄了“為儲 戶保密”的經營原則。相反在實名制下,銀行更要強化對員工的制度約束,為儲戶嚴守秘密。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出臺也并不是 僅僅在銀行部門一變了之,它還需要對司法部門對個人存款調查的權限、范圍和程序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要嚴禁司法部門越 權調查,以保護廣大儲戶的合法權益。 (三)正確認識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其它效應 首先,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刺激個人消費,增 加有效需求。單從實名制直接效應來看,這一點并不明顯。但是我們可以發現,銀行中不愿被曝光的儲蓄存款除了向資本市場 分流以外,另一大可能的動向是轉化為財物(特別是金額巨大的消費品)貯藏或消費,這顯然會增加部分商品的消費,有助于 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前有效需求不足的狀況! 其次,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對于去除我國儲蓄存款中的虛假泡沫有重要作用。無論是我國整個銀行體系的儲蓄存款總 量還是其中的各項構成都是十分重要的金融數據,它們是貨幣當局制訂貨幣政策的重要依據。虛名制下的儲蓄存款由于受各種 因素的干擾而存在大量水分,因此必然會對金融宏觀調控的準確性帶來折扣。一旦虛名制順利實現向實名制的轉變,就會令大 量的“黑錢”和私存的公款退出銀行體系,各類儲蓄存款就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出居民收入和貨幣供應的真實情況,金融宏觀 調控的措施才會變得更為準確對路。 但是人們擔心最多的是實名制的實施既可能引起儲蓄存款向境外的轉移,也可能產生窖存現金的現象,這對我國各 商業銀行保持存款數量的穩定增長構成一定的沖擊,特別是對資產質量不佳的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會形成很大的壓力,畢竟存 款的吸收對銀行的生存和發展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我們認為,存款實名制改革過程中這種沖擊肯定會有,但并不如想象的那 么嚴重。由于人民幣尚不是自由兌換的貨幣而且攜帶出境有嚴格的限制,而且即便在周邊地區有黑市交易,但也存在著成本高 風險大等問題,所以在目前的金融管理制度下,出現存款大規模的向境外轉移的可能性并不大。同時據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 日前公布的一份隨機抽樣調查顯示,有88%的城市居民表示贊成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說明我國若要實行存款實名制還是有 很好的群眾基礎。只要我們能夠在全國(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及部分邊遠落后地區)充分宣傳儲蓄存款實名制的現實意義,并且 能夠切實保障儲戶的合法利益,那么銀行的存款在實名制下是仍然能夠保持穩定的! 需要注意的另外一點是如果銀行存款實名化后,一些由灰、黑色收入轉化的虛名存款可能會重新回到民間融資活動 中,從而使地下金融活動得到新的發展,這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警惕。因此,在銀行儲蓄存款實名制改革的同時,必須加大對 一些民間基金會、地下錢莊的治理和改造,防止地下金融的重新活躍。 第三,當前實行存款實名制的最大障礙在于兩個方面:一是來自與跟反腐敗相同的阻力,一些在虛名制下非法所得 的既得者不愿意自己的收入被曝光而對儲蓄存款實名制持反對的態度。另一個障礙則在于技術上,由于我國的銀行體系尚未完 全實現聯網,所以即使是采用了存款實名制也難以如實反映某個人真實的財產收入情況。我們相信,前者根本就無法阻礙存款 實名制的付諸實施,而后者在當前技術條件下已經不是什么難以克服的障礙,各地開展的“金網工程”已經為銀行在全國范圍 內的聯網以及銀行與稅務機關間的聯網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也是各銀行今后業務發展的需要。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儲蓄存款 實名制的推出肯定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得到相應的技術支持,以充分發揮其對個人財產收入的監督作用。(廈門大學金融研究所 所長、博導 張亦春 教授 蔣峰 博士) 相關報道:儲蓄實名制--背負眾望相關報道:害怕儲蓄實名制 廣州海關查獲貨幣走私600多萬 相關報道:實名制儲蓄能否保密 計算機專家解惑釋疑 相關報道:儲蓄實名制可能引發偷帶貨幣出境增多 相關報道:實名制之前公款私存 如今出現“私款公存” 請您點擊此處就本文發表您的高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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