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修訂,“上年度未發生經營性虧損”限制取消,再為券商融資放水
本報訊央行、銀監會及證監會昨日聯合發布通知,宣布修訂《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在新《辦法》中,借款人需符合“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一項被取消,意味著虧損券商今后也可采取股票質押貸款方式進行融資。
同時,在新《辦法》中,“一家證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的規定也被取消,股票質押貸款期限也由6個月延長至一年。但警戒線由130%上升到135%,平倉線則保持120%不變。
此外,原先“商業銀行開展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經由央行批準”的條款改為向銀監會備案。貸款利率方面的規定則由按“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并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改為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于2000年制定,為券商融資增加了渠道。
但由于管理層對該項業務做了較嚴格的資格認定,目前我國只有廣發、湘財、華、中信等部分券商獲準進行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業內意見認為,在此業務的有關規定中,對貸款用途的要求很模糊,導致商業銀行操作時無所適從,而各方面的嚴格規定令資金成本較高,還貸風險較大,也決定了這項業務的市場規模很難做大。去年曾有統計稱,《辦法》出臺3年多來,券商股票質押貸款總額僅200億元,遠遠少于同期通過拆借和回購方式凈融入的資金。
不過,對比新舊《辦法》,在對可質押股票種類方式變動不大,上年度虧損公司股票、前6個月內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證券交易所停牌、除牌及特別處理的股票仍不允許進行質押業務。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依然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同時,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的規定也未做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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