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陳光)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布《欠稅公告辦法(試行)》,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企業或單位欠稅每季度公告一次;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公告企業或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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