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理賠熱點評述:無責撞人賠還是不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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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1日 11:36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貝政明 按照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fā)生在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的,按10個月平均生活費支付。”這就是俗稱為“無責撞人”的來由。
筆者認為,無論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分擔經濟損失10%的責任。還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承擔責任和承擔減輕的責任,一旦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根據過去和現在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給予理賠,在實踐中已經成為一個爭議的問題了。 首先我們來看: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的狀況,即無責撞人,通常機動車一方也就是在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當他承擔了這10%甚至更多的責任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果他投保的險種中有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無過失責任險”,保險公司自然應當給予理賠,因為無過失責任險幾乎就是為了被保險人在無責撞人后仍然要應當分擔經濟損失而設立的。 雖然學理上對意外事故的解釋與此略有不同,但保監(jiān)會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解釋自然是權威的有權解釋。該解釋提到行為人只要不是出于故意而發(fā)生的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給予理賠。并且通頒條款也無其他有關過失或無過失的免責規(guī)定。再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的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無過錯是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的特征,可以得出結論:發(fā)生無責撞人,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三者責任險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是應當予以理賠的。 而目前三大財產保險公司對原通頒條款中的第三者責任險的規(guī)定,在其新的保險條款中并無本質上的改變,其他財產保險公司在這些條款的規(guī)定上有無重大改變呢?若無改變,無責撞人不賠之說,又依據何在呢?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以及有證據證明可減輕責任的規(guī)定,這種狀況更明確是機動車一方的相關責任,同樣符合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三者責任險的規(guī)定。因為,交通事故的一般特點就是由于過失造成的,如果是故意,那豈不要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嗎?因此,單純從條款上去分析,給予理賠是順理成章的。 至于有認為現在的一些保險合同訂立在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在后,當時保險條款中的“依法”指的是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比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明顯加重了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間接也就擴大了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因此要求被保險人加保(增加保費)后才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應規(guī)定予以理賠,這是基于公平原則的要求,自然也屬合理。但這種狀況在以后會自然逐漸減少以至消失。保險公司將面對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對機動車一方以過錯推定原則確定其賠償責任的大量的索賠案件。目前時有機動車輛保險的保費在漲的傳聞,是否也是這一狀況的一種反映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