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個人投資企業債券應繳20%的所得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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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9日 08:53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網7月29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個人投資者無論是在一級發行市場還是在二級市場購買企業債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均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利息的機構負責代扣代繳。 這名負責人還稱,此外,個人投資者持有的企業債券在債券到期前轉讓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轉讓產生的價差收入,應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繳納20%的個
負責人談到,目前,企業發行的債券品種較多,如國電總公司發行的電力債券、三峽總公司發行的三峽債券、鐵道部發行的中鐵建設債券、中信集團發行的中信債券等均屬企業債券。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取得企業債券利息收入,一直作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對個人投資企業債券沒有免稅照顧。對于一些經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以企業債券形式籌集部分建設資金或經營性資金,如鐵道部發行的中鐵建設債券,中國建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用于自身經營的債券等,均不屬于免稅債券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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